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事先照法律规矩去做 许多涉村麻烦事可以不发生
陶建伟

  从近几年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看,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2004年受理此类案件14件,2005年受理23件,2006年仅1至10月份就已受理30件,相比上两年度有明显增长。
  涉村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性质多样,有征地拆迁补偿、二轮土地承包、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村资源开发、村务管理侵权以及村委涉足经济活动纠纷等等;争议大,涉及村民数量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涉村案件为何节节攀升
  村委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淡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委会作为一级法人已普遍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由于村委会成员法律意识普遍薄弱,在经营、管理集体财产、事务过程中,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各种纠纷。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村委会不能正确对待诉讼,无故拒收法律文书,即使签收也不按时到庭,事后以未到庭参加诉讼等理由对抗已结束的诉讼程序。
  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新班子对前任期间遗留下的纠纷不予承认,消极对待,也是导致涉村诉讼增多的一大原因。
  减少涉村纠纷不妨试试这几招
  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活动,增强村委会成员的法治观念。目前,“五五”普法已经启动,在这一轮普法教育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村委干部、村民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树立三种意识:管理法治意识,即摒弃事前不想事后再想的纠纷解决心态,避免使用非法的土方法、老规则来解决纠纷,而是事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预防纠纷。配合诉讼意识,即要主动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实体上要以积极的姿态力求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在程序上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应诉,避免因为忽视程序而导致的未审已败等现象的出现。接受执行意识,即要让败诉方特别是村委会一方树立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
  加大审判力度,创新审判方法,努力提高涉村案件审结率。法院应当不断创新审判方法,重视调解,积极开展对涉村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
  争取多方支持配合,做好纠纷协调、调解工作。涉村案件有不少事关农村稳定,且往往不是孤案,解决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审理过程中则尽可能争取以调解结案。此外,要针对涉村案件涉及行政管理相对较多的特点,多与政府部门、街道及乡镇等沟通,合力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从而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