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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一年当200多回被告零败诉

法官:不代表行政行为无瑕疵

  《京华时报》 王晓飞

  2014年岁末,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沪成立,至今已运行满一周年。成立跨区划法院是为了打破案件诉讼的地方保护,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依法审理“民告官”案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记者近日走访了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并了解到在这一年中,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2014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为13件。

  庭审现场: 一开庭,审判长先说“不得打招呼”

  1月13日,记者来到上海三中院旁听了一起行政案件庭审,该案是市民袁先生起诉上海市政府和虹口区政府,要求信息公开的案件。

  庭审刚刚开始,审判长陈瑜庭就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诉讼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干预案件审理,如有通过关系打招呼、递条子的此类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并向其他当事人公开,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之后,陈瑜庭还明确要求当事人诚信诉讼,并维护法庭秩序。

  这种“法律释明”是上海三中院成立后,专门制定的一条新规,也是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必要环节。副院长璩富荣介绍,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成立,就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制定这一规定就是为了拦住行政案件中“打招呼”这一潜规则。案件的审判长需要在开庭后、调查事实之前就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这项“法律释明”。

  宣判后,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判决

  此案原告袁先生称,其于2014年曾向虹口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区某地段的居民拆迁信息汇总表。当时区政府答复称,相关信息已移交至区档案馆,建议他去档案馆查询。袁先生向档案馆咨询,但对方称没有此档案。一年后,袁先生再次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表,得到“不重复处理”的答复后,袁先生向上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去年11月,市政府维持区政府的答复,袁先生将市政府及区政府告上法庭。

  案件经简易程序审理后,审判长当庭判决,驳回了袁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瑜庭向袁先生解释,袁先生第一次向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时,如果不认可答复,应该当时就向市政府提起复议,可惜袁先生并未这样做。在法律上来讲,就等于是默认了此答复。此次,袁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与之前的申请内容一样,属于重复申请,区政府不需要再做重复答复。而且,上海市政府在收到袁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其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判后解释,是上海三中院的另一条规定。副院长璩富荣介绍,法院要求审判长在宣判后,主动向当事人解释裁判理由,而且要用“通俗的语言”,让当事人明白判决的法律依据。

  告市政府案年增18倍

  政府零败诉不代表行政行为无瑕疵

  上海三中院的统计显示,2015年该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10件,其中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有242件。而2014年全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为13件,案件数增长了18倍。

  不过,记者了解到,根据上海三中院提供的数据,市政府的败诉率为零。对此,上海三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表示,“应该说,上海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总体上是比较规范的。我们审理案件不看原被告,判决市政府是否败诉,是要看法律依据和事实的。”

  副院长璩富荣认为,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公正审判的责任重大。“不是说市政府没有败诉,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就没有瑕疵。我们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会等形式,就司法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市政府进行沟通,在去年,我们还针对市级机关的行政行为瑕疵发出了两个司法建议。但是,这些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专家:扩大试点范围需修法

  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能否走出直辖市,在省内建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指出,受现行法院组织法的限定,在省内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没有法律依据。

  马怀德认为,真正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应当设立在非直辖市的一般省份,同时,还应当考虑设置跨行政区划的基层法院、高级法院,更加全面地体现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划的意义。

  而目前,现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法官等由当地同级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院院长、法官,由省或直辖市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免。如果在直辖市外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相关人员的选举、任命问题,仍然需要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马怀德建议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而在省内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


浙江法制报 纵 深 00007 上海市政府一年当200多回被告零败诉 2016-01-19 2 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