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王聪明与你单位二倍工资争议一案(海劳仲案字[2015]第47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16年03月02日下午14时在海宁市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路50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沈国芬与你单位二倍工资争议一案(海劳仲案字[2015]第47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16年03月03日下午14时在海宁市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路50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罗德勇与你单位二倍工资争议一案(海劳仲案字[2015]第477号),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16年03月02日上午9时在海宁市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路50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温州佐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向阳):本委已受理刘少珍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的仲裁申请,案号为温龙劳仲案字[2015]第296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龙湾区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