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月20日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23号
郑国俊、王作本、林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俊、王作本、林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17号
温州市跃进电器开关厂、温州市宏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叶莲英、柯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诉你们及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18号
温州市跃进电器开关厂、温州市宏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叶莲英、柯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诉你们及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19号
温州市跃进电器开关厂、温州市宏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叶莲英、柯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诉你们及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20号
温州市跃进电器开关厂、温州市宏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叶莲英、柯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诉你们及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11号
马丽、黄建秒: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公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丽、黄建秒典当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4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00号
刘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破字第2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建和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上硕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12月30日指定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温州上硕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上硕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江训才、侯云飞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瞿和蒽、叶寒,联系号码:0577-88637005、13777780240。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马鞍池大厦三楼东瓯会计师事务所)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上硕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上硕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上硕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下午14:30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破字第2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嘉县长源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12月30日指定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股东金建武、杨海燕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万雄,联系号码:0577-85552156、13587660575。地址:温州市瓯江路海港大厦1幢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2月24日上午9:00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破字第2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12月31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股东黄国通、潘春萍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聪、覃杨萍,联系号码:15868751005、0577-88987355。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上午9:00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破字第2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12月31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股东金衡飞、金飞豹、金飞雁、金飞英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孙逸怡,联系号码:18666202699。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层西首)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上午10:00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破字第2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童天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12月31日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童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童天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徐温生、徐美温、蔡昌洪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呈祥,联系号码:13868609030。地址:温州车站大道时代广场商务楼6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童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童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童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2月24日下午14:30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破字第3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月15日指定周光(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股东陈涨存、吴雪萍、陈显增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周光(联系人:张坚,联系号码:13806882776。地址:温州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2月24日下午15:30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449号
朱忠诚: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波与被告朱忠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27号
金伯华、刘荷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叶上京与被告金伯华、刘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309号
榆树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蒋玉兴、赵明:本院受理原告方全清诉被告榆树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蒋玉兴、赵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温苍商初字第22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商初字第479号
吴福华、吴晓晓、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余光雷诉被告吴福华、吴晓晓及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永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吴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余光雷借款本金97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8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晓晓、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余光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0元,由被告吴福华、吴晓晓及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693号
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敏杰诉被告沈梓平、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06号
浙江大方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崇福云忠建材厂诉被告浙江大方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大方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92802元;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056号
赵军、张美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军、张美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183号
浙江力弘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178565)、蔡永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普特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力弘铝业有限公司、蔡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们的起诉,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118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浙湖商终字第389号
朱卫亮: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昌盛与上诉人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卫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浙湖商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90号
广东威特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皓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威特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埭民初字第148号
袁秀秀:本院受理原告车海雄与被告车海雄与被告袁秀秀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647号
段德华、欧玉琴:本院受理原告黄世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5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耀强、代理审判员汪倩、人民陪审员陆伟东。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648号
段德华、欧玉琴、屠云丽:本院受理原告黄世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5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耀强、代理审判员汪倩、人民陪审员陆伟东。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97号
陈小乐:本院受理原告王百利诉被告陈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9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81号
王金星:本院受理原告李忠诉被告王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8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76号
金华银河大厦有限公司、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永佳通讯器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人防实业公司与被告金华银河大厦有限公司、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永佳通讯器材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44号
金春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大发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