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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更 正

  本报2015年12月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原告成恒书一案,黑体字部分被告“永康市森木贸有限公司”应为“永康市森木工贸有限公司”;案号“(2015)金永民初字第1906号”应为“(2015)金永民初字第2000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2016-01-20 2 2016年01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