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
更正:本报2016年1月1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甬东商初字第2669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伊雪娅、王亦波、孙晨旭”应为“仇雪娅、王亦波、孙晨旭”,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月1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温洞商初字第557号,内文“由人民陪审员林小欣、苏菊香组成合议庭”应为“由人民陪审员林家欣、苏菊香组成合议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5年12月2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为陈明、缪锡芬、陈含芬一案,内文“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应为“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5年12月2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为陈明、缪锡芬、陈含芬一案,内文“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应为“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