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急有缓 开门立法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改草案今天审议
本报记者 许梅 陈佳妮
本报讯 2015年3月,随着全国人大修改了立法法,我省除杭州、宁波以外的9个设区的市,先后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此相适应,我省的地方立法条例,也急迫地需要修改。不过,具体该怎样改,怎样才更适合我省的省情,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在此前已就修改条例的决定草案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又形成了议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在昨日上午开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作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说明。今日,省人大代表会对我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进行审议。
立法“有急有缓”
法律法规必须紧跟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在立法中也要有急有缓,时机、条件不成熟的,不能操之过急。王永昌介绍,立法和改革相衔接,要做到“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因此,《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部分规定。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决定草案还特别突出,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决定草案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同时,要改进法规草案的起草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在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时,要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在起草法规草案时,也可以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也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意见。在各专工委组织立法调研时,应邀请有关代表全程参与等。
必要时应进行立法听证
对立法程序的完善,也是决定草案的一大亮点。在我省,“开门立法”已是常态。为了让地方立法真正代表民意,决定草案吸取了我省在立法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比如,重视发挥普通群众和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决定草案提出,在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要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情况,还要向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