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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6年1月26日

  (2015)甬奉商初字第1748号

  云和县林怡木制工艺玩具厂、吴子勇:原告奉化市新东方印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6年5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347号

  何宝城:原告姚燕飞诉被告何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绍虞东商初字第407号

  浙江广成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越州通风设备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208号

  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海富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象胶带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绍兴海富化纤有限公司中货款64696.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9元(申请缓交),由被告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324号

  沈鲁琴:本院受理周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嵊商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421号

  戴卯晓:本院受理周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06号

  王影洁、陈光益、施端忠、陈文武、陈恩、陈晓建、温州凡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五马印刷厂、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调皮女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柏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影洁、陈光益、施端忠、陈文武、陈恩、陈晓建、温州凡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五马印刷厂、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调皮女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柏腾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07号

  陈恩、孙斌策、施端忠、王影洁、陈文武、陈晓建、温州凡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五马印刷厂、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调皮女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柏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恩、孙斌策、施端忠、王影洁、陈文武、陈晓建、温州凡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五马印刷厂、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调皮女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柏腾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09号

  陈文武、邵多云、施端忠、王影洁、陈恩、陈晓建、温州凡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五马印刷厂、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调皮女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柏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文武、邵多云、施端忠、王影洁、陈恩、陈晓建、温州凡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五马印刷厂、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调皮女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柏腾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1号

  施端忠、舒敏、王影洁、陈文武、陈恩、陈晓建、温州凡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五马印刷厂、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调皮女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柏腾鞋业有限公司、黄秀庄: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施端忠、舒敏、王影洁、陈文武、陈恩、陈晓建、温州凡歌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五马印刷厂、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调皮女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柏腾鞋业有限公司、黄秀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5号

  温州爱尔达制衣有限公司、周爱远、叶智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爱尔达制衣有限公司、周爱远、叶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5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77号

  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黄晓东、林海霞、孙书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黄晓东、林海霞、孙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9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78号

  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黄晓东、林海霞、孙书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黄晓东、林海霞、孙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9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86号

  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潘建海、石秀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圣雷机械有限公司、潘建海、石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8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7号

  尤信谊、郑玉叶: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尤信谊、郑玉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9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189号

  乐清市水泵厂、乐清市良工机械厂、上海乐龙泵阀门有限公司、黄亦文、蒋才奇、倪爱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乐清市水泵厂、乐清市良工机械厂、上海乐龙泵阀门有限公司、黄亦文、蒋才奇、倪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68号

  余爱芬、陈康义、郑宜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余爱芬、陈康义、郑宜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72号

  宏邦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宏邦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94号

  施重阳、方丽丽、胡峰华、林益飞、浙江世恒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施重阳、方丽丽、胡峰华、林益飞、浙江世恒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37号

  香牌鞋业有限公司、周伟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香牌鞋业有限公司、周伟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39号

  香牌鞋业有限公司、周伟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香牌鞋业有限公司、周伟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40号

  香牌鞋业有限公司、周伟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香牌鞋业有限公司、周伟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47号

  浙江泰港印业有限公司、温州百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上官王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泰港印业有限公司、温州百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上官王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48号

  浙江泰港印业有限公司、温州百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上官王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泰港印业有限公司、温州百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上官王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927号

  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胡经云、浙江长兴威尔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朝电气有限公司、李德国: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威尔鹰集团有限公司、胡经云、浙江长兴威尔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朝电气有限公司、李德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法院公告 2016-01-26 2 2016年01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