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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2月2日

  (2015)温瓯商破字第2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月11日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所担任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股东程丙颖、陈亮、黄小萍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所(联系人:赖伟成,联系号码:0577-88397029、15868725909。地址:温州市划龙桥路宏鼎大厦A幢503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印象加油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洞特字第1号

  本院受理柯受灶申请宣告柯海菊失踪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柯海菊仍下落不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作出(2015)温洞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1、柯海菊失踪;2、指定柯受灶为柯海菊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温苍商初字第2663号

  上海当今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星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当今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2663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温平商初字第1884号

  张万钧、孙海江:本院受理原告衡水大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平阳县万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平破字第16-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李金花的申请,于2015年7月13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新天威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2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望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537号

  叶碎女:本院受理原告陈洪献诉你及被告陈仁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请: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剩余服装加工款10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5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497号

  温州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银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与被告温州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银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文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借款本金557050元及利息(其中合同号为温银6052011年企贷字00330号的借款合同期内利息及复利为100145.06元,逾期利息按月利息10.35‰从2012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银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6052011年高保字第0037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总额以最高额27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11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970元,由被告温州地平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银微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773号

  陈建林:本院受理原告陆新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秀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555号

  倪建浩、张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徐长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11号

  谭云彪:本院受理原告卢立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在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49号

  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诸家平、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钱永良、王益、嘉兴市惠枫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陶惠林、周月红、方红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诸家平、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钱永良、王益、嘉兴市惠枫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陶惠林、周月红、方红娟、单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有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字00145号

  郑利江:本院受理原告沈志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52号

  许标、杨亮、江卫:本院受理原告边久武与被告许标、杨亮、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52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还清本金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51号

  曹相东、盛青、嘉善县天凝镇天森苗圃、钱幸忠:本院受理原告李进与被告曹相东、盛青、嘉善县天凝镇天森苗圃、钱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38号

  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54592元。案件受理费17892元、减半收取89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46元,由被告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你公司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292号

  义乌市安帝克电子有限公司、方选文:本院受理原告柳晓峰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462号 

  浙江曙光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豆子(浙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章云化、赵萍、姚必奎、章尾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连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曙光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2900万元、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2-02 2 2016年02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