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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说法

说说离婚后那些 跟孩子有关的费用

五大常见误区,父母慎入

  通讯员 王景龙 常亮 李峰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因子女抚养问题引发的纠纷大幅增加。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应影响抚养义务的履行,更不可陷入以下这些误区。

  误区一:甩“包袱”不想付

  蔡某是一名农村妇女,丈夫孙某在外打工,她带孩子,在家留守。不甘寂寞的她把5岁孩子扔给公婆,也出去打工了,不久后与孙某离婚。在他乡,蔡某与同城打工的金某同居,同居时称自己已离婚,无子女。为了甩掉孩子这个“包袱”,她甚至隐姓埋名,不再与家乡联系。一次偶然的机会,孙某知道了蔡某的情况,向蔡某提出了要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要求。

  评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再婚等婚姻关系的变化而解除。蔡某离婚、再婚仍应承担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义务。

  误区二:“更名改姓”不再付

  赵某和吴某是一对农村夫妻,三年前把孩子留给老人看管,夫妻双双进城打工。前不久,两人因生活琐事离婚。离婚后赵某嫁给了城里一大她30岁无子女的丧偶退休工人齐某,并把农村的孩子接进城上学。为了表示孩子将来可以为齐某养老送终,赵某没经吴某同意将孩子改姓齐,并把名字也进行了更改。吴某知道后,以赵某更改姓名为由,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评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一般都不得单方改变。公安部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因此,赵某擅自给孩子更改姓名是有过错的,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因自然血缘关系形成的血亲关系,不会因更改姓名而消除,吴某因孩子改名换姓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

  误区三:以“协议”拒绝付

  张某与徐某是乡里某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作稳定,生活也算富足。一次,徐某在上班时间和男同事在家中偷情,被张某堵在屋中。一气之下,张某提出离婚。徐某自知有错,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可她离不开3岁的孩子,最终她以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争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双方达成了协议。后来,徐某去了乡办企业工资大减,支付孩子上学的费用出现困难。徐某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孩子的一部分抚养费。张某以双方有协议约定为由拒付,说,要他付抚养费,除非变更协议,让孩子和他一起生活,且徐某不得前来看望。

  评析:《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的主张,显然有过。

  误区四:费用固定不予增

  曹某与肖某这对夫妻已离婚8年,根据离婚时协议,女儿跟随母亲曹某生活,父亲肖某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随着物价上涨、工资上浮,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俱增,但肖某支付的抚养费一直没增,母女俩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不堪重负。曹某多次找到肖某要求每月再增加抚育费200元,肖某均以早有约定为由拒绝。

  评析:抚养费已商定,是不是就不能改变了?回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可见,抚养费用已商定 ,不能成为拒绝增加抚养费的绝对理由。

  误区五:“额外负担”不该付

  胡某与其妻子谢某离婚时双方约定:8岁婚生男孩自强由女方谢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前不久放学后,自强与同学富盛玩耍时打闹了起来,将富盛打致重伤。富盛因此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自强的母亲不掏分文,为此富盛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自强的父母承担富盛的医疗费用。就此自强的父亲表示很委屈,表示孩子是在母亲抚养期间闯的祸,不该由他这个父亲来担责。

  评析:《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父母离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仍应由其父母共同行使,这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也有规定。胡某每月给付自强600多元的抚养费,这是正常费用。对于突发的、特殊的费用,胡某也应负责,即对孩子自强打架伤人的赔偿,他也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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