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5)杭仲字第423号申请人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4月27日下午14:30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94760)杭州仲裁委员会
桐庐县富春江镇王关美建材经营部:本委对申请人沈光弟与被申请人桐庐县富春江镇王关美建材经营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2015]第024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爱易德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斯丹艳等37人诉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诸劳人仲案字〔2016〕第0011号),本委已依法受理并予裁决,裁决内容如下:由被申请人杭州爱易德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斯丹艳工资8000元、唐艳工资6849元、王晓兰工资5366元、陈杰工资6697元、周永钢工资7458元、黄涛工资3200元、徐琪工资1200元、余彬工资1200元、周红元工资5430元、陈虎工资4100元、陶荣玉工资6604元、裘浙平工资3499元、方理胜工资6962元、谢洪青工资2949元、赵唯旸工资1000元、钟建梅工资6337元、杨珍华工资1000元、寿杭工资2700元、刘朱清工资6452元、石敏超工资6452元、徐晨阳工资4198元、邢淑丽工资6604元、陈叶姿工资2000元、张菊香工资6490元、张丽红工资3406元、邱仙仙工资1141元、张翔工资3000元、张战超工资5204元、李锐工资6356元、赵婷工资1000元、郦炳任工资1928元、蔡珂工资1000元、彭婷婷工资1928元、赵倩工资1200元、侯冬芝工资4747元、陈乐飞工资1200元、沈航汀工资1200元。款共计146057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州御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尹德超诉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台劳人仲案字[2016]第000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定于2016年03月16日上午9时在台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仲裁庭(台州市东环大道143-147号台州人力社保大楼3楼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