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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CCB2015011-ZJ7,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还款或债务重组。

  特此公告

  银行联系电话:0579-85541010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9-8550788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3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5年10月21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恒达毛纺有限公司XC67626411301416129500000.00 934100.35杭州同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恒达毛纺有限公司、厉锦达、厉国忠XC676264113014162XC676264113014166XC676264113014167XC676264113014185XC6762641130141862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XC6762351132014092510000000.00 428438.95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杨文裕、杨淑明、杨心怡XC67623511320140802XC676235113201407023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XC6762451531312183212511.82 289958.04 义乌市新铭纸业有限公司、陈乃忠、郑琴英XC6762451531312114义乌市蓓丝丽袜业有限公司 XC67625569015022117317855.67657422.63义乌市蓓丝丽袜业有限公司、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雯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华中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华丹碧华服饰有限公司、龚辉跃、吴爱玉、龚辉庆、骆贤星、龚赟XC676255113150102XC67625511314122XC676255113141088XC6762551131408535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XC676235113201412297836854.18 275070.73 吴美芳、骆中平、金建平、寿登、金文学、金美仙、金尔忠、应成香、骆樟栋、金良仙、义乌市恒盛纺织有限公司XC67623511320141230 6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 676235123020150014149989954.47 4767246.08  浙江丽美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义乌市建新毛纺有限公司、王建新、任小明、王黎、王诚、贾新旭6762351230201500136762351230201580001676235123020143008767623512302014300847义乌市川野针织有限公司XT6762581531312093900000.00330925.59吴功强,傅财香,吴宗兴、龚京华、龚家妹8义乌市广源进出口有限公司xc6762351532013092713522183.94440133.39方炳法、万王芳、黄建平、季永芳9义乌市新时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C676251043130062860130.56325013.06丁丰泉、王娅仙、丁万峰、丁秀瑾10浙江蒂莎针织有限公司  XC676268113020130609189999.98 2183356.42 义乌市经纬无纺布有限公司、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吴庆丰、朱少英XC67626811302013064XC67626811302013069XC67626811302013120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5年10月2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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