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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726民初00030号

  王宝仙:本院受理原告徐瑞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03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086号

  马竹芳、赵王栋:本院受理原告黄法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08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157号

  张未生:本院受理原告薛宏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15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10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70号

  倪晓君:本院受理原告周成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7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9日下午13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83号

  浙江闪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东兴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闪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东兴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1801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民初字第517号

  曹薇: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四新诉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判决。判令确认原告程四新对位于衢州市新桥街鼓楼街7号点式单元604房屋62.5%的产权享有所有权;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程四新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54号

  曹小华、黄霞燕: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14号

  孙侃:本院受理原告丁巧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15号

  孙侃:本院受理原告陈巨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481号

  张远清:本院受理原告商雪洋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697号

  蒋姨、方俊、浙江衢州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157号

  周鹏:本院受理原告杨新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651号

  张文聪、王肇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们及尚春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文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尚春友、王肇良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700元,由被告张文聪、尚春友、王肇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654号

  苏招正、尚杏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颜春芬、周利军及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利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苏招正、尚杏红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苏招正、尚杏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利军追偿。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450元,由被告周利军、苏招正、尚杏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民初字第461号

  吴红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伟诉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位于衢州市柯城区斗潭58幢4单元101室的房屋归原告高伟个人所有:衢州市柯城区斗潭58幢4单元101室的产权登记于原告高伟名下: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徐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截至2015年8月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15052.82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9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徐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截至2015年8月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32860.48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47‰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6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玉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洪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截至2015年10月16日的利息、罚息16055.09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算的罚息;被告洪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洪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你及洪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金巧丽:本院受理原告洪慧娟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9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减半收取2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30元,由原告洪慧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朱荷菊、李敏:本院受理原告洪慧娟与被告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9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减半收取159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45元,由原告洪慧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吴巧巧、朱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洪慧娟与被告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海军的撤诉申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9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洪慧娟撤回对被告朱海军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吴巧巧:本院受理原告洪慧娟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9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80元,由原告洪慧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袁六妹、蔡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洪慧娟与被告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文明的撤诉申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9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洪慧娟撤回对被告蔡文明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袁六妹:本院受理原告洪慧娟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9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40元,由原告洪慧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邱俊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诺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诺威五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4778元,并赔偿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丘汉珏、林燕萍:本院受理原告胡发来与被告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胡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胡发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徐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135.04元及截至2015年8月18日的利息153.79元、罚息1024.632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75‰计算的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吴建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判决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国森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250000元和截止2015年7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息24628.96元及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金昌米、吴建君、蒋杏琴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41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19元,由被告吴国森、金昌米、吴建君、蒋杏琴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5239号

  叶信国:本院受理原告丁广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4500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5272号

  李璐:本院受理原告杨云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1870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五月九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1634号

  温州赛格斯卫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3474号

  张教育: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人和纸箱厂(普通合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3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2255号

  陈学华:本院受理原告孙定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5202号

  熊祖杰:本院受理原告刘七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032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五月九日下午十五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 2016-02-03 2 2016年02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