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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金义商初字第8013号

  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虎正仓:本院受理原告张泓凌诉被告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虎正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虎正仓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泓凌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56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27日16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015号

  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虎正仓:本院受理原告吴秋芳诉被告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虎正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虎正仓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吴伙芳诉请:判令被告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4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被告虎正仓对上述债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086号

  陈中年:本院受理郑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整,并支付利息8300元(利息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四倍从2015年3月2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8300元。并要求继续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25日14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3671号

  丁利萍:本院受理原告凌升力诉被告李伟亮、丁利萍、丁宝玉、吴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升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06 2 2016年02月0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