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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2月14日

  (2015)甬余催字第64-2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447460号(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宁波铜钱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上虞海盛蔬菜专业合作社、票据到期日2015年6月24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6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39-2号

  袁志红、陈惠珍、袁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志红、陈惠珍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138852.84元(算至2014年8月4日),并支付自2014年8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若被告袁志红、陈惠珍不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有权以被告袁亮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阳光花园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1302059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3)第0098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受偿顺序要后于他项权证号为C1304864的抵押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3911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8911元,由被告袁志红、陈惠珍、袁亮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2-1号

  申请人上虞市宏发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80005394194271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虞市宏发电子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4年3月26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3-1号

  申请人丹江口市林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6856859号(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宁波立诚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镇海创业电镀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11月14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5-1号

  申请人烟台家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玉立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95113号(票面金额为33706.3元、出票人宁波神通塑模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16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6-1号

  申请人上海淮兆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7364722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亿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宋诚铝业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12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7-1号

  申请人晋江市安海镇精利五金配件厂,因遗失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20005325802859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晋江市安海镇精利五金配件厂、票据到期日2016年5月19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8-1号

  申请人宁波度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历山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9780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大道玻璃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1月27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9-1号

  申请人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曹娥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6851085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余姚勤展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甬磁磁业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1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20-1号

  申请人宁波金康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375465号(票面金额为258950元、出票人宁波金康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21-1号

  申请人杭州星兴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20005325809008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食用酒精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奇隆酿造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6月25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553号

  浙江诸暨十里坪茶业有限公司、浙江伟誉机械有限公司、杨益行、杨建芬、浙江佳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你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083号

  金其、王玲娟、绍兴市天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世运纤维有限公司、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玲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628号

  嵊州市昌圆纸箱厂、吕昌圆、沈燕燕:本院受理原告吕豪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嵊州市昌圆纸箱厂立即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向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甘霖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8455.71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吕昌圆、沈燕燕各承担嵊州市昌圆纸箱厂对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的四分之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全周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黎明、刘孝灵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甘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3民催5号

  申请人江山市彩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448389,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6日,出票人为绍兴大江针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商行轻纺城支行,收款人为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45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3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3010005125039014,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出票人为绍兴县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收款人为浙江天迈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49号

  宋智武:本院受理原告陈有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980号

  邵亮:本院受理原告王世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上午9时,地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308号

  余王胜:本院受理原告金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83号

  温州万峰皮塑革有限公司、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倪佳、吴晓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万峰皮塑革有限公司、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倪佳、吴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536号

  林望、刘立军、吴献萍:本院受理原告张聪聪与被告林望、刘立军、吴献萍、张少和、吴春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90号

  徐明超、林凌叶:本院受理的原告曾锦屏与被告徐明超、林凌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602号

  高春爽:本院对原告郑祥雨诉被告高春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610号

  龚月堂:本院受理原告陈舒玲诉陈宗辉、龚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543号

  吴剑波:本院受理原告赵东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文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东汉借款本金26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吴剑波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478号

  金忠斌、李赏荣、林世峰、梁旭丽、林式忠、林小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文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812号

  蒋其龙、郑燕:本院受理原告金建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52号

  季云建(住永嘉县西溪乡茶一村茶川南路一弄3号):原告海宁市嘉利和植绒有限公司诉被告季云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上午9时,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伟良、费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433号

  范林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实现债权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491号

  陈光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219560125125X):本院受理原告陈西德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12000元及利息(以112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4.75%,自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425号 

  卢达(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8008111515):本院受理原告高剑霞诉被告卢达、沈娟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116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241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10月30日为2009.70元,要求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吴民初字第1538号

  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盛晓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盛晓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吴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民初字第1754号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费辛生诉被告厉云峰、刘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376号

  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方治福与被告沈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康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93号

  金骁:本院受理原告刘慧萍与被告金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催字第57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 32325763、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8日、票据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朗蒙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东起包装盒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了(2015)金义催字第57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 37721441,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票据金额500000元,出票人为浦江鼎顺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凯瑞斯包纱有限公司,汇票日期为2016年7月5日)。利害关系人应于2016年7月21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 37721442,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票据金额500000元,出票人为浦江鼎顺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凯瑞斯包纱有限公司,汇票日期为2016年7月5日)。利害关系人应于2016年7月21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 37721456,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票据金额1000000元,出票人为浦江鼎顺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凯瑞斯包纱有限公司,汇票日期为2016年7月5日)。利害关系人应于2016年7月21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808号

  沈顺仙、盛能敏:本院受理原告金晓群诉被告沈顺仙、盛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沈顺仙、盛能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金晓群诉请: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万元及违约利息(从2014年3月20日开始,按月利息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3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955号

  钟洪秋、厉娟娟:本院受理了原告朱国华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9日14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00002号

  申请人温州众亨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 34337716,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2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众慧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航挺针织有限公司,汇票日期为2016年2月11日)。利害关系人应于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997号

  翁少贞: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原告董霞飞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9日14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921号

  杜学权:本院受理原告童振伟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杜学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童振伟货款1480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杜学权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064号

  陈军强、卢妙仙:本院受理原告何国栋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4101号

  王江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1685号

  李盛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2-14 2 2016年02月14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