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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 安

法援让17岁少年过了个快乐春节

浙江多措并举加强刑事法律援助

  本报记者 陈赛男 通讯员 张静 时宁

  在刚刚过去的这个猴年春节里,刘进(化名)和家人一起度过了快乐的团圆时光。事实上,如果没有年前的那次法律援助,刘进的春节可就没有这么舒心了。

  2015年8月,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发来的一个刑事案件的援助通知,援助的当事人正是未成年人刘进。原来,刘进只身来衢州打工,一时找不到工作,无法支付房租和日常生活开支,又不好意思向家里要钱,就从一家公司盗取了1台笔记本电脑和1瓶酒,卖得了几百元钱。后经调查,刘进被警方拘留。

  接到通知后,衢州市法援中心当天就指派了专业律师承办此案。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刘进盗窃属第一次,主观恶意小,案发后又积极退赔赃物。而且,在律师的教育和引导下,刘进本人有很强的悔过意识,并表示以后不会再犯。考虑到刘进是未成年人,法援律师建议法院对其以教育为主,适用缓刑。之后,法院在庭审中,结合刘进的实际情况和个人表现,采纳了法援律师的建议,给了这个17岁少年一个悔过的机会。

  不断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一直是衢州市法援中心的重点工作。前不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强调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援助工作。为此,衢州市法援中心从提高援助质量着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刑事案件,成立了一支17人的法律援助专业服务队,进一步增强刑事辩护组的律师资源。

  与衢州一样,绍兴法律援助中心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将“质量”摆在重要地位。“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主要还是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确保执法机关依法办案,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绍兴市法援中心主任李卫峰介绍,根据《意见》,绍兴市法援中心今年将通过加大庭审旁听频率、对刑事案件开展半年质量评估、平时对案卷加强抽检等方式,监督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说,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是落实《意见》、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那么,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人群,则是保障更多刑事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直接行动。

  早在2014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的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且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需要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等9种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目前,这项举措在保障刑事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据了解,针对《意见》的新规定,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都陆续开展了新探索,比如进一步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途径,简化刑事当事人经济困难证明形式,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和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等,真正发挥了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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