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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16年2月18日

  (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374号

  章盛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章盛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37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丈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22号

  申请人大城县王范泽伟装卸搬运队,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0447741号(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亚特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丈亭镇华盛机械塑件厂、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23日)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鸣唐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国茂塑料制品厂诉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工业园区宁海县国茂塑料制品厂内进行勘验。并于同年5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83号

  秦建江:本院受理原告阮伟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9:4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45号

  诸暨市丰日食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创新纺织有限公司、宣方、宣树葵、宣珠英: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99号

  王志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浙温行终字第338号

  陈忠弟:本院受理上诉人胡树妹与被上诉人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及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浙温行终字第338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03号

  洪华东、汪成超、林教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华东、汪成超、林教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05号

  项明国、项光清、陈小利、项冬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松松、林型良、周秀珠、项明国、项光清、陈小利、项冬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40号

  陈爱亲、谢传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和本院(2016)浙0303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8:5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39号

  陈日村、蒋笑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和本院(2016)浙0303民初5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8:5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55号

  陈现涨、张国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和本院(2016)浙0303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8:5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22号

  李丽辉、雷衍日、李崇兴:原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辉、雷衍日、李崇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07号

  丹阳市友邦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友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88号

  林建静、黄碎雪: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静、黄碎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28号

  温州相桐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鸿润带业有限公司、黄镇虎、阮秀玲、林发明、宋小威、吴建微、黄若彬、吴仕水、叶秀英:本院审结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福鼎市尚纺带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459号

  乐清市灵通铜业有限公司、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何建碎、高勤节、何建国、郑彩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生态园新宏地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33号

  温州市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浙江锦一无纺布有限公司、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张德强、胡寿锋、张玉琴: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诉你们及温州市华峰人造皮有限公司、浙江豪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温州市宏利制革有限公司、张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22号

  谢中清、谢尚秀:本院受理原告赵章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514号

  曾祖善、朱阿莲:本院受理原告孙巧英与被告曾祖善、朱阿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513号

  曾祖善、朱阿莲:本院受理原告胡小眉与被告曾祖善、朱阿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6号

  温州华劲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博高鞋业有限公司、金文昌、谢荣兵、叶少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华劲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博高鞋业有限公司、金文昌、谢荣兵、叶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4号

  温州华劲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博高鞋业有限公司、金文昌、谢荣兵、叶少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华劲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博高鞋业有限公司、金文昌、谢荣兵、叶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18号

  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铜敏、何建荣、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李成文、法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铜敏、何建荣、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李成文、法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17号

  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铜敏、何建荣、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李成文、法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铜敏、何建荣、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李成文、法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260号

  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曾凤姿诉被告陈国华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64号

  郭雪伟:本院受理原告程叶琼与被告郭雪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人在国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程叶琼与被告郭雪伟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程叶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平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18 2 2016年02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