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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2月19日

  (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696号

  李国平、毛国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10:10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697号

  何雪红、史培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698号

  许小琴、严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8:45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商初字第1592号

  宁波市华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蔡金康、宁波阿拉塑机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华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蔡金康、宁波阿拉塑机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72号

  葛美芬:本院受理原告桑祥国诉夏华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5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08号

  徐宏高: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唐甬物资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宏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唐甬物资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450元,由被告徐宏高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988号

  葛建荣、葛国海: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春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27号

  戴建定:本院受理原告何永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戴建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永杰借款2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4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50元,由被告戴建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64号

  钱海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367号

  周彩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诉被告周彩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2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469号

  黄文妹:本院已受理原告蒋津诉孙一山、黄文妹、宁波大百士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奉化市励志针织厂、陈志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你们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奉化市励志针织厂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74463.7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法院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志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2月22日上午8:2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你们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54614.6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法院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国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2月22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841号

  马益:本院受理原告陈洪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876号

  绍兴城东翰林餐饮有限公司、凌惠琴、周小云:本院受理原告朱坚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345号

  柳美娟、陆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71号

  金洋:本院受理原告尉兴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5日下午2:5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催字第92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武汉世纪博鑫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营业室、出票人为绍兴县海雅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科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号码为10200052 24193143、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9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097号

  绍兴华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凤都纸业有限公司诉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24民初528号

  王治林、张燕平:本院受理原告陈亚沙、陈德娟与被告王治林、张燕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1日上午9时在新昌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5)浙温行初字第439号

  郑瑞清、尤玉莲:本院受理原告胡金国与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至开庭前,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3号

  黄显春、缪新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1号

  林艳、方道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21号

  黄高峰、邵莉莉:本院受理原告黄仙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黄高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黄仙丽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邵莉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75号

  金聪微、胡志祥、林天明、林钗平、叶德忠、金聪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顺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252号

  杭州贵纡尊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盛大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贵纡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温苍商初字第3579号

  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梁奕宗、洪素宜: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广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粱奕宗、洪素宜、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2-19 2 2016年02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