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2月19日
(2016)浙0328民初120、121号
陈方荣:本院受理原告廖娟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各二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均定于2016年5月24日14时3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催0001号
申请周日旺因遗失银行本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403375214570402,票面金额为210148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6日,申请人为陈美娟、收款人为周日旺,最后持票人为周日旺,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请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80号
李金福、卞卫琴:本院受理原告郑岩德诉被告李金福、卞卫琴、陈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金福、卞卫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止);二、被告陈万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6年5月23日14时30分,由代理审判员许肖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小平、戴巧珠组成合议庭,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商初字第682号
陈成江、邵媚媚:本院受理原告应敏振诉被告陈成江、邵媚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8: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21号
谷倍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诉被告谷倍佩、谷星平、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8: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破字第16-1号
申请人: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12月15日,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且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而且经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目前尚未发现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存在可供处置的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有权另行向浙江开拓铸造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主张权利。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05号
徐张斌、张好丹、钱永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平商初字第1324号
平湖市宝进贸易有限公司、施在良、姜引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1389号
海盐凌志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李珍、陈关良、徐栋、陈方林: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海盐凌志进出口有限公司、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李珍、陈关良、徐栋、陈方林、印叶芬、叶震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1387号
陈关良、海盐县官堂紧固件有限公司、刘李珍、徐栋、陈方林: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关良、海盐县官堂紧固件有限公司、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李珍、徐栋、陈方林、印叶芬、叶震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1388号
海盐县官堂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关良、刘李珍、徐栋: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海盐县官堂紧固件有限公司、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关良、刘李珍、徐栋、印叶芬、叶震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第00067号
陆海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水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57号
王建良、邱文英、何忠、潘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王建良、邱文英、何忠、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双商初字第236号
李云海: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浔双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1号
李宝德:本院受理原告吴兴才与被告李宝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5月23日9时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42号
宋建东: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41号
陆森浙: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27号
孙亮:本院受理原告孔林军与被告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707号
范丽娟、吴跃进: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行诉你们与吴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华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950号
戴炎明:本院已经受理傅军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9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戴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傅军风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鲍惠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600元,由被告戴炎明、鲍惠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066号
谯明洪、赵桂珍、金兰娟:本院已经受理吴务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0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谯明洪、赵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务剑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谯明洪、赵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务剑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金兰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340元,由被告谯明洪、赵桂珍、金兰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催1-1号
申请人海宁市神通包装有限公司因遗失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 21996144,票面金额人民币2万元,出票人为浙江锃泰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横沿五金配件厂,持票人海宁市神通包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26日,支付银行交通银行金华武义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义鑫箭工具有限公司因遗失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500053/22518816,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浙江精力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义鑫箭工具有限公司,持票人武义鑫箭工具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