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决定书
甬海市监撤〔2016〕1 号
当事人:宁波中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相关人:周代凡、徐建雄)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中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将原有的法定代表人周代凡变更为陆挺而领取宁波海曙区中山西路558号为经营地址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拿着朋友给的陆挺个人身份信息材料,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陆挺个人并不知情,当事人和陆挺也互不认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同时在变更提交的《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材料上的有关法定代表人陆挺个人所有的签字也并非是陆挺个人所签,均由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周代凡委托公司副总徐雄建代签,并委托公司会计范亚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领取营业执照。鉴于此,当事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材料均属虚假材料。
本局于2016年1月9日依法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当事人2015年8月7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