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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申请人永康市东城东立线缆厂因遗失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200052/24257285,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东城东立线缆厂、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26号

  于雄伟:本院受理卢志冬与被告于雄伟、鲍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17号

  永康市创亨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群超:本院受理武义港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创亨工贸有限公司、徐群超、楼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东南商初字第985号

  方红星:本院受理原告张霖诉被告方红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南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94号

  凌英翔、吴龙军、丁骑吹:本院受理原告郎涛与凌英翔、吴龙军、丁骑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9:30,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624号

  吴洪海: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逍尔隆服装厂诉被告吴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62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3号

  张世欢:本院受理原告杨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6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19 2 2016年02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