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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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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2月22日

  (2015)绍越商初字第4720号

  绍兴县川井纺织品有限公司、江恩光、俞静、陈镇栋、赵珊珊: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2635号

  绍兴县长城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万加利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毛关根、杨爱芳、毛关洪、鲍雅琴、潘贤明、周焕昌、吴玲娣: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879号

  绍兴县长城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万加利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毛关根、杨爱芳、毛关洪、鲍雅琴、潘贤明、周焕昌、吴玲娣: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催字第93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灭失的付款行为北京银行绍兴分行、出票人为绍兴飞亚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台市东方织造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 38092105、出票日为2015年8月7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9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249号

  王国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223号

  沈鲁琴:本院受理原告谢增波与被告沈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相应利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3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并决定由审判员徐海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瑛英、王武军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65号

  林冰茹:本院受理原告陆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74号

  戴增强:本院受理原告罗增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16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展升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58号

  毛定收、林笑丽:本院受理原告叶信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73号

  王三盛: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典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25号

  黄开渡、黄笑君:本院受理原告董国钧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116号

  温州市大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定芳诉你方典当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26日下午14:30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422号

  吴勇冰:本院受理原告虞绍义与被告吴勇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98号

  永嘉县长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双达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4日下午15: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永民初字第442号

  熊彬:本院受理原告刘婷与被告熊彬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永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准预原告刘婷与被告熊彬离婚;二、婚生女儿刘言由原告刘婷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婷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992号

  施利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528号

  海宁巨邦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新大金属有限公司诉海宁巨邦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455号  

  朱卓萍:本院受理原告康建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嘉盐沈商初字4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424号  

  陈克、徐雪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嘉盐沈商初字4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449号  

  朱卓萍、朱静毅:本院受理原告康建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嘉盐沈商初字4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328号

  刘香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香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70万元及违约金124530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4年5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止,请求判决至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建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静之、人民陪审员孙祖兴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濮院法庭第一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25号

  陆新利:本院受理的杨敏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27号

  周伟强:本院受理的杨健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民初字第1348号

  湖州弘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弘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吴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81号

  汪燕校、王敏、盛兵、金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汪燕校、王敏、盛兵、金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安商初字第1196-2号

  盛汉昌、张新婉:本院受理原告闵金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安商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447-2号

  王国标:本院受理原告李贵青诉被告王国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国标给付原告李贵青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国标赔偿原告李贵青实现债权费用公告费6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国标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且同意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湖安商初字第1585-1号

  丁永旺、张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珍与被告丁永旺、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丁永旺、张秀英归还原告借款16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琴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9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06号

  董云富、姜科兰: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诉被告董云富、姜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董云富、姜秋兰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05号

  赵迪:本院受理原告任少娜诉被告赵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0119号

  宋明鸣:本院受理原告陈永亮诉被告胡燎原、徐文芳、宋明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45号

  陈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01号

  王建萍:本院受理原告朱丽萍诉被告王建萍、王晓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10日9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外初字第71号

  吴丽嫦:本院受理原告艾哈迈德·穆罕默德·赛伊夫(AHMED.MOHAMMED.ALI.SAIF)与被告吴丽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183号

  浙江晨云实业有限公司、杨银花、朱劲松、朱晨昀、杭州千岛湖嘉聪实业有限公司、钱景良、傅笑娟、义乌市景良时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汪曙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1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浙江晨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汪曙农借款人民币4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551.5元)。二、被告杨银花、朱劲松、朱晨昀、杭州千岛湖嘉聪实业有限公司、王庆、钱景良、傅笑娟、义乌市景良时代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原告汪曙农负担1540元,由被告浙江晨云实业有限公司、杨银花、朱劲松、朱晨昀、杭州千岛湖嘉聪实业有限公司、钱景良、傅笑娟、义乌市景良时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15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浙江晨云实业有限公司、杨银花、朱劲松、朱晨昀、杭州千岛湖嘉聪实业有限公司、王庆、钱景良、傅笑娟、义乌市景良时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初735号

  陈幕娜: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幕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并赔偿损失5491元及违约金3000元,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6日9时4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2651号

  吴宗有、从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金华市雅之达工贸有限公司、吴宗有、从军、金华东风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兰溪市三和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雅之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计算至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10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金华东风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山大道69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352360、金房权证婺字第00352361号;土地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11)第5-6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主债权限额1362万元)。三、被告吴宗有、从军、金华东风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兰溪市三和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额主债权限额22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华市雅之达工贸有限公司、吴宗有、从军、金华东风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兰溪市三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初736号

  白宁: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宁、张志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并赔偿损失5202元及违约金3000元,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6日9时2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207号

  王汉南、郑昌土:本院受理原告骆新奇诉被告王汉南、郑昌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汉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并按约定计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判决被告王汉南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判决被告郑昌土就上述借款本息及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日9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79号

  洪吕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和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吕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支支付原告纸款人民币4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日9时1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初730号

  毛宏兵: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宏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并赔偿损失658元及违约金3000元,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6日8时5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初731号

  孙浩翔: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浩翔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并赔偿损失7524元及违约金3600元,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6日9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初733号

  章玉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玉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并赔偿损失6069元及违约金3000元,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6日9时2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初732号

  陈露露: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露露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并赔偿损失9108元及违约金3600元,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6日9时1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086047、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086048、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086053、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出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086049、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086045、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19号

  潘磊:本院受理原告王武与被告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潘磊支付原告王武货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从2014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潘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100元,由被告潘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360号

  浙江浦江华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36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2-22 2 2016年02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