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412、413、415、417、418号
杨雷法、张彩仙:本院受理原告柳元昌诉被告杨雷法、张彩仙民间借贷纠纷共五个案件,即(2016)浙0726民初412号、(2016)浙0726民初413号、(2016)浙0726民初415号、(2016)浙0726民初417号、(2016)浙0726民初41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3日13:3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叶正荣、贾巧、朱海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忠义与被告叶正荣、贾巧、朱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24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祁建虎、王晓丽(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南浦画彩8幢605室)、王学善(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平阳坑镇大华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祁建虎、王晓丽、王学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32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傅石峰(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安店村西洋11号)、蓝伟琴(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富岭村44号):本院受理原告留根波与被告傅石峰、蓝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32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362号
沈胜有、吴海燕:本院受理原告程姜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胜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程姜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海燕对被告沈胜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胜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沈胜有、吴海燕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