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国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国庆(身份证号:330523196910010917)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招行杭资转2016年浙金号、签订日2016021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王国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国庆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王国庆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王国庆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87395783
王国庆13305727177
2016年3月1日
债权信息:
债权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借款人安吉县浙北金店有限公司,截至2016-1-13债务情况:流动资金贷款(2013年贷字第043号),本金人民币100万元,黄金租赁(2013年金字第001号),本金人民币11855979.51元,欠息及费用2396662.23元,合计15252641.74元,由安吉县递铺镇浦源大道38号6幢301-308室、40、42号、44号、46、48号抵押,章长春、叶建苏个人担保。
注:1、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6-1-13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王国庆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招行杭州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