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张之舟(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8910250031):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6年2月6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6]第410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15年06月17日0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杭州未来科技城西溪风情花园水榭茗邸46幢01室南侧扩建阳台。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在杭州未来科技城西溪风情花园水榭茗邸46幢01室南侧扩建阳台,系当事人在2014年11月份开始搭建。该扩建阳台使用钢架搭建支撑和混凝土浇筑的工艺。第一层扩建的阳台外围目前没有围起来,第二层、第三层扩建的阳台外围都有用铁质围栏栏起来的。第二层扩建的阳台外侧的底部用五根钢柱支撑,竖在第一层扩建阳台的外围。第一层扩建阳台呈两个矩形状,分别为长7.2米、宽1.5米和长4.2米、宽1.5米,计面积为17.1平方米;第二层扩建阳台呈三个矩形状,分别为长3.3米、宽3米, 长3.9米、宽1.5米和长4.2米、宽1.5米,计面积为22.05平方米;第三层扩建阳台呈两个矩形状,分别为长6.3米、宽1.5米和长2.7米、宽0.9米,计面积为11.88平方米。扩建三层阳台共计面积为51.03平方米。2015年7月28日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中作出“1、该建设行为未经审批许可;2、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反馈意见。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征求意见联系函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加建扩建部分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邮寄送达“无人认领”被退回,且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字[2016]第410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