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公 告
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芬):本委已受理朱世兰诉你单位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案号为温龙劳仲案字[2015]第539号,经本委合法传唤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对你单位采取了缺席裁决处理,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案件。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朱世兰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4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62元,合计人民币26554元,该款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上述申请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