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章小妹(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6305170029):
你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城法强催(法)字【2016】第0000621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5年8月30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法罚字【2015】第1100607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良渚中队(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蒋家塘路30号)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及加处罚款滞纳金贰佰元整,合计缴纳人民币肆佰元整。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