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邹建友、孙旭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你们及被告邹建庆、台州欧士凯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15)台椒商初字第417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邹建友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二、被告邹建友支付原告利息(截止2015年12月3日的利息130633.5元,2015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邹建庆、孙旭浪、台州欧士凯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354号
王燕:本院受理原告梁绍正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梁绍正投资款及借款人民币687776.75元,并赔偿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870元,由被告王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2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李义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徐平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0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7521.49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21136.4元、罚息17509.87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徐平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平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费5500元,由你负担,被告徐平华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海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徐平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7510.1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10221.38元、罚息6745.71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徐平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平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费3240元,由你负担,被告徐平华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张仙平、金洁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仙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431.78元、利息1245.04元、滞纳金1493.53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金洁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洁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仙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张仙平、金洁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丽缙商初字第2146号
褚剑伟、徐小燕:本院受理原告蒋志亮诉被告褚剑伟、徐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缙商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褚剑伟、徐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蒋志亮货款30366.8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
李建荣、朱卫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建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8889.33元、利息13197.31元、罚息10413.24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朱卫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卫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荣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费3000元,由被告李建荣负担,被告朱卫君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朱金卯、周俊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金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465.64元、截止2015年9月16日的利息11645.29元、罚息6699.4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周俊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俊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金卯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费2200元,由被告朱金卯负担,被告周俊辉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80号
许雪明、叶雪琴:本院受理原告胡素清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6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4号
虞小俊、虞小林、衢州锦冠实业有限公司、王樟爱、杜盈、梁童:本院受理原告朱慧卿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61号
郑伟革、项迪:本院受理原告黄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24号
邹露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邹露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辰限公司借款本金8942.60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为983.9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10号
金湘:本院受理原告吴汉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事实上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96号
祝小旺、金肖莉、毛建平、衢州市三巨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仕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祝小旺、金肖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仕福2014年7月28日所借的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同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被告祝小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仕福2014年11月17日所借的借款本金100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009号
浙江盛世久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俞凯强、郑虹: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李军武、李群:本院受理原告朱祖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军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祖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群对被告李军武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750元,共计3330元,由被告李军武负担,被告李群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53号
林介明、王保龙、沈天斌、林光鞭、沈坚光、徐海光、丁兆邦: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兴华酒业商行与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七被告支付酒水款72514元并赔偿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69号
沈科:本院受理原告金小龙诉被告沈科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顾光道:本院受理原告方剑平与被告顾光道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15日9:15在本院舟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3月2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金浦商初字第4438号,“并定于2016年5月3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应为“并定于2016年6月2日下午14时10分在乔司监狱开庭审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