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3月7日
(2015)甬鄞商初字第2344号
宁波市鄞州朝翔机械有限公司、徐一波:本院受理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343号
宁波市鄞州朝翔机械有限公司、徐一波: 本院受理的(2015)甬鄞商初字第2343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朝翔机械有限公司、徐一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152号
王娜: 本院受理的(2015)甬鄞商初字第2152号, 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周海萍、王娜、周雷、胡丽丽、胡亚春、周龙飞、王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272号
邱杏英: 本院受理的(2015)甬鄞商初字第22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邱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26号
龚国祥、石幼萍:本院受理原告吴常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28号
任浩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惠成铸造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168号
宁波高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289号
青岛源光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爱使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青岛源光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269号
毛炜斌:本院已受理原告陈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298号
吕海明、陈凌峰:本院已受理原告耿加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187号
蔡福美: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毅昌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323号
张祥水、徐一波: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国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25号
傅阳春:本院受理原告杨亚红诉被告忻亚红、傅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被告忻亚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442号
德清乐天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鹏乘毛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德清乐天工艺品有限公怀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鹏乘毛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77832.59元,并赔偿原告自2015年5月29日起止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7832.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85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57元,由被告德清乐天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3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案,公告费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宁波鹏乘毛纺织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771-1号
姚金波、张东芳:本院已受理原告岑国柱诉姚金波、张东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判令姚金波、张东芳即时偿还所欠加工款58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81、85、88号
宁波乾驰厨具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银亿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朱和能、陈慧、林哲锋: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林海峰、杨鲁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834号
慈溪市金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虞芸列、吴勇刚、宁波立川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金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虞芸列、虞建跃、吴勇刚、宁波立川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24号
申请人绍兴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泗门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6128248号(票面收款人余姚市邵家上东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7月29日)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694号
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忠恳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322877.10元,并赔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款清之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40分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25号
申请人余姚市中顺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7519552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余姚市中顺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启东市天官标准件厂(普通合伙)、票据到期日2016年5月13日)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723号
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金剑波、黄玲: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720号
王刚、张淼兴、张鉴耀、斯土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诉被告王刚、张淼兴、张鉴耀、斯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催字第99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荣泰科技企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浦发银行绍兴城南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雪花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荣泰科技企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主31104元、出票号码为3100005124568597、出票日为2014年12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9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989号
陈佳颖:原告徐阿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891号
张国标:原告方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681号
叶四伟: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97号
黄水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860号
王铭、倪鸣鸣、蔡明星、潘文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862号
绍兴县路都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迈豪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宣等第、王锡铨、王铭、倪鸣鸣、蔡明星、潘文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702号
俞国标、刘亚丽、张鉴耀、谢国海、唐国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710号
肖国祥、罗会枝: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558号
陈关兴、龚琴娟、陈兴国、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袍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563号
林俊成、深圳市春江户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育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志芳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事实上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73号
李蓉蓉:本院受理原告顾伟君与被告李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2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3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4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4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5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厉剑、潘三豹、林野、马永者、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厉剑、潘三豹、林野、马永者、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1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0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形象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9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形象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8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形象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28号
潘稳:本院受理原告李舒平与被告潘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9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林野、潘三豹、马永者、厉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形象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野、潘三豹、马永者、厉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7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林野、潘三豹、马永者、厉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形象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林野、潘三豹、马永者、厉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6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林野、潘三豹、马永者、厉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形象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野、潘三豹、马永者、厉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5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林野、潘三豹、马永者、厉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形象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林野、潘三豹、马永者、厉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3号
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彬彬、陈中华、叶鹭榕、潘妙飞、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形象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瓯平、何绍坤、路敬仙、陈建、厉剑、潘三豹、林野、夏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