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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13号

  冯华书:本院受理原告金明元诉被告冯华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26号

  陈真宝:本院受理原告郭勇进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32号

  周茶先:本院受理原告楼坚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68号

  周茶先:本院受理原告盛顺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95号

  陈红专: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金侨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05号

  应晓红、汪枝枝:本院受理原告朱勇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39号

  陈约来: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55号

  陈丰平、余赛娟、陈丰京、张飞芳:本院受理原告徐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57号

  于军辉: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于军辉、朱悄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于军辉、朱悄悄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98162.94元,并支付利息11367.86元、滞纳金3209.42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6月17日止,此后仍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55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05元,由被告于军辉、朱悄悄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0号

  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红燕:本院受理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建芳、汪益萍、杨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333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89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周建芳、汪益萍、杨红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建芳、汪益萍、杨红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10元,由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建芳、汪益萍、杨红燕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1号

  杨红燕:本院受理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刑丹萍、周建芳、汪益萍、杨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刑丹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5333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945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刑丹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周建芳、汪益萍、杨红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建芳、汪益萍、杨红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刑丹萍追偿。案件受理费13433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103元,由被告刑丹萍、周建芳、汪益萍、杨红燕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380号

  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杨红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杨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984700元及利息(以本金984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对被告曾志斌、杨红燕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兰溪市西山路285号4幢2单元102室的房地主[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010046748号、第010046748A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12)第101-270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450元,由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杨红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379号

  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杨红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杨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984700元及利息(以本金984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曾志斌、杨红燕对上述债务在12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志斌、杨红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450元,由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杨红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376号

  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土与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红土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70元,由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志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382号

  张雪琴、王水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琴、王水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雪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8849.3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计算至2015年6月11日止为2893.6元,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水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44元,由被告张雪琴、王水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93号

  朱爱芹、娄元文、娄敏:本院对原告梅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池广建、王娜:本院受理原告夏秋萍与被告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夏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0元,由原告夏秋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仙民初字第1088号

  仙居县官路震平溪村坑岸路1弄9号胡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发综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祝卫坚、孔慧兰:本院受理原告张珠凤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182号

  王玮栋:本院受理原告周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18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856号

  张生金、吴秀芳:本院受理原告陈丰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85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909号

  张中山:本院受理原告黄遵华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90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7号

  黄永敏、李美玲:本院受理原告黄春展诉被告黄永敏、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07日上午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9号

  黄永敏、李美玲:本院受理原告蒋东辉诉被告黄永敏、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07日上午10: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8号

  黄永敏、李美玲:本院受理原告郑川诉被告黄永敏、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07日上午9:3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3-07 2 2016年03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