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区“大管家”定位 让信用真正“发光”
浙江团代表委员围绕创新社会治理建言献策
本报特派记者 许梅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怎样更好发挥社区居委会这个“大管家”的功能和作用?如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围绕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这个话题,浙江团的代表委员们各自亮出了鲜明观点。
呼吁加快修订完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落脚点在基层。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全国人大代表、奉化萧王庙街道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深有感触。
“一个社区,不仅要管着治安、卫生、计生、就业等问题,还要操心社区禁毒、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就像是居民生活的‘大管家’。”傅企平说,随着城市化发展,撤村建居、新型城镇化的步伐持续迈进,越来越多的人从乡村进入城市,如今,一个居民委员会平均管辖人口已突破万人,城市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都面临不少问题。“以宁波为例,这些年来,通过努力已经初步实现了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城市社区治理基本架构,但这些还远远不够。”
傅企平觉得,《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显滞后。“这部法从1990年起实施,至今已有近30年。城市在不断扩大,人们的诉求日趋多元化,政府在逐渐转型,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下放到了社区,社区居委会在功能定位、资源整合、运行机制等各方面,都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创新最基层的社会治理。”傅企平说,“比如,对如今城市里的社区居委会,该怎样进行定义和职能定位,基层政府或派出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关系是怎样的,各自的权力边界在哪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哪些法定义务和协助义务,是不是也可以有一张目录清单?另外,如何理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这‘三驾马车’的关系,怎样培育社会组织,并让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等,都需要解答。”
傅企平说,他注意到,2011年民政部就启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但至今尚未完成,“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对这部法进行修订完善”。
建议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地方先行先试
“今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在提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时,特别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说,她今年恰好也关注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还专门准备了一份建议。
黄廉熙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供给侧改革的要求。此前,国务院对“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有部署,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现在老百姓最担心的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还有‘老赖’、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不诚信、不文明现象,都是信用的缺失,所以也要供给侧改革。”
“企业和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散布在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系统中,要把这些散落的资源集中统一,整合到一个公共平台,确实很难。”黄廉熙说,这需要强大的组织协调和统筹保障。当前,国家层面已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怎样贯彻落实下去,还需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工作体系。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标准系统是重要基础。黄廉熙建议,结合当前已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务院已批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可以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协会的作用,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制定相应的行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标准、执行规范,提高社会征信系统的覆盖面。
另外,黄廉熙还建议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在确保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念、技术、资源,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可以在全国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国家与地区联动,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