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通知书
(2016)绍虞证提通字第7号
王保亮:梁子浩于2016年2月26日依据其与你所签订的《股东协议》的约定及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商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将其需支付给你的股权转让款本息192657.62元及129794元本金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2016年2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242700元提存于我处。该笔款项请你于2021年2月26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件、债权凭证、法院裁判文书,或主管部门裁决文书,到我处领取。逾期不领取,提存标的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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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