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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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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3月9日

  (2015)嘉盐民初字第2135号

  郑苗文:本院受理原告吴红良诉被告郑万兴、郑苗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民初字第4964号

  林立莉: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峰诉被告(反诉原告)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林立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被告)林立莉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反诉原告诉请判令:1、由林立莉承担应由其支付给原告的服务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2、反诉被告李峰应支付反诉原告场地租金224942.10元、水电费94143.60元、物业管理费112056.30元。3、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钟一鸣、人民陪审员袁煜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45号 

  陆文光(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10621451X)、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组织机构代码B0856814-3):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新艺虹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支付所欠货款219733.3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如被告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要求被告陆文光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261号

  钱月华:本院受理原告姚海萍诉被告钱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毛纱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濮院法庭第一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吴民初字第1819号

  费云奎:本院受理原告沈宝勤诉被告费云奎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沈宝勤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安商初字第1377号

  杨长伟、褚金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伟、褚金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安商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2383号

  姚建勋、姜丽芳:本院受理原告周国新与被告姚建勋、姜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15号

  金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何丽英、程远、程甫堂诉被告金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88号

  祝雷、钱笑、吴娅丽:本院受理原告冯志磊与被告祝雷、钱笑、吴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38号

  卓少温、应建玲:本院受理原告郭桂义与被告卓少温、应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2号

  胡晶、黄俊凯:本院受理原告楼旭永与被告胡晶、黄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4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706号

  雷艳军、张青晓:本院受理原告杨德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浙0702民初1547号

  王建萍、王晓贵:本院受理原告杨美芳与被告王建萍、王晓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256号

  蔡少年、李锦洋:原告蒋剑锋诉被告蔡少年、李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蔡少年、李锦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蒋剑锋货款3077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4161号

  汪永才:原告苗永清诉被告汪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1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汪永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苗永清货款9551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4028号

  彭成怀:原告义乌市义华五金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成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彭成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义华五金电镀有限公司货款459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4157号

  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高琼芳:原告王映玉诉被告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高琼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映玉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二、被告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映玉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高琼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785号

  魏忠明:原告龙泉市奥盛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7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魏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龙泉市奥盛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9648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4150号

  李三田:原告胡军阳诉被告李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三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军阳货款312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07号

  凌金韶: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圣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凌金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2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26号

  陈文建:本院受理原告楼凤仙与被告陈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52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4304号

  曾锡礼、林丽英、义乌市帮耀日用百货商行、金华市帮耀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帮耀、韩素梅: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曾锡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锡礼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50041.11元及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曾锡礼、林丽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最高额1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义乌市帮耀日用百货商行,被告金华市帮耀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张帮耀、韩素梅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最高额6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46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394号

  吴浩、陈津明:本院受理原告龚剑锋与被告吴浩、陈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第11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龚剑锋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陈津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7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浩、陈津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395号

  何旭军、何葵英、吴浩:本院受理原告龚剑锋与被告何旭军、何葵英、吴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第11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旭军、何葵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龚剑锋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吴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7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何旭军、何葵英、吴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72号

  蒋健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健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0782民初77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下午15:30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60号

  诸葛永胜:本院受理原告项锡委与被告诸葛永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0782民初126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下午14:30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43号

  李小民: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民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0782民初174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下午15:00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3251号

  费优萍、张淑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于东升、费优萍、郑荣飞、张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由被告于东升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9767.81元,利息5433.51元及滞纳金7528.51元,合计102729.83元(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都算到2015年4月30日止,之后利息、滞纳金、手续费都按合约继续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费优萍、郑荣飞、张淑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于东升承担,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月14日10时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376号

  潘守南、吴有杰:本院受理原告刘利杰与被告潘守南、吴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11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守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刘利杰借款15万元。二、被告潘守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刘利杰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4月16日起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总数不超过3万元)、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吴有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潘守南、吴有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931号

  苏闪闪:本院受理原告骆智毓诉被告苏闪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880元及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16日9:50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341号

  汪昭洪:本院受理原告商群建诉被告汪昭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饰品货款23040元及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16日9:40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099号

  吕丹丹、杨飞燕: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斌与被告吕丹丹、杨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郑建斌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杨飞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被告吕丹丹、杨飞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399号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徐加飞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徐加飞借款6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由被告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40号

  马显豪:本院受理郭钊良诉(马显豪,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马车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600元(3万元利息、7万元利息分别自2015年7月5日、2015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止),暂计100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6日8时4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东商初字第7472号

  王新锋、傅月叶、柯丽虎、王苏曼:本院受理原告林秀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6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908号

  陈建东:本院受理原告黄良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90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8号

  黄效辉:本院受理原告吴光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186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6月8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6号

  严红进:本院受理原告马志波诉被告严红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901号

  浙江浦江恒羊毛纺有限公司、浙江天铭进出口有限公司、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吴秀艳、楼铭鉴、朱四喜、郑金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90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548号

  毛方莹: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54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091号

  金江坤:本院受理原告罗成将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09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319号

  洪云美、马革委:本院受理原告孙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31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358号

  陈群英、黄文浦:本院受理原告钱金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35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259号

  王裕兴:本院受理原告张嫦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25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531号

  马文财:本院受理原告黄长潭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53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910号

  陈建东:本院受理原告黄良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91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29号

  祝红星、郑云仙:本院受理原告傅克堤诉被告祝红星、郑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90号

  金孟进:本院受理原告贾文龙诉被告金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769号

  郑卫强:本院受理原告琚天文诉被告郑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5号

  季雪芳:本院受理原告刘享发诉被告季雪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0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8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5号

  郑军进、李杏元:本院受理原告郑振宇诉被告郑军进、李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2000元(按月利息2%从2014年10月1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以后利息按约定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2号

  于军辉、朱悄悄:本院受理原告黄赞英诉被告于军辉、朱悄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判定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13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3-09 2 2016年03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