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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99号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6月9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095号

  马晨:本院受理原告黄鑫琳与被告马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马晨归还借款本金94.5万元及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3%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4020号

  长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联成塑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送达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延长举证期限为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5321号

  温州霖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华义电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公司经送达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32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月7日刊登的(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076号公告,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特此更。

  本报2016年1月15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阮庆玲诉被告庞学民一案,案号“(2015)湖浔民初字经338号”应为“(2015)湖浔民初字第338号”;内文最后一句“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陆伟东、施根泉”应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耀强,人民陪审员陆伟东、施根泉”,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2月18日第13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303民初288号,落款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应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3-09 2 2016年03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