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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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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杭州弘星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范奥林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7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九堡派出庭(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和睦港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欧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本委对王丽雯、陈奕、俞健诉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85号、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68号仲裁决定书;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6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翘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欢与你公司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55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雪健:本委受理你要求杭州芭菲盛宴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4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第二仲裁庭(杭州市江干区景昙路98-2号203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范奥林:本委受理你要求杭州弘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7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九堡派出所庭(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和睦港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李刚与你单位工伤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056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4月23日上午九时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三立机械有限公司:王忠孝等19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081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4月1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一八纺织有限公司:朱建荣等6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083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4月23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煜林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梁贤富、王灵江、张世秀等3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5〕第33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浙江煜林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梁贤富、王灵江、张世秀等3人工资共计89500元(其中:梁贤富18000元、王灵江20500元、张世秀51000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章益豪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5〕第33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章益豪与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015年6月底已解除。二、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章益豪2015年3月-6月工资8997元。三、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章益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98.5元(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249.25元/月×2个月)。四、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向嵊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章益豪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个人缴纳部分自负。五、以上二、三项合计13495.5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黄佳丽与你单位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5〕第34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黄佳丽与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015年6月底已解除。二、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黄佳丽2015年3月-6月工资10272元。三、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黄佳丽经济补偿金2700元(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700元/月×1个月)。四、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黄佳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700元。五、绍兴尚朋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向嵊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黄佳丽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个人缴纳部分自负。六、以上二、三、四项合计42672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裕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阳小东等9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5〕第36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嵊州市裕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阳小东等9人工资共计59434元(其中:阳小东15518元、孙元玲17600元、蔡碧君15500元、杭小英1100元、王雪勤1870元、章小英1350元、覃喜凤3200元、吴伟莲2500元、过芳华796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江会岭与被申请人温州中铿建设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2月27日依法作出裁决(温开劳人仲案〔2015〕第464号)。裁决内容:一、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400元,合计48124元;三、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医疗费的领款和报销手续;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申请人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各自缴费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温州中铿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任夏冬、郭存、沈文亚、陶爱芳、董建斌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5第612-61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绍柯劳仲案字[2015]第612-61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仲裁公告 2016-03-10 2 2016年03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