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303民初786号
曹高治、韩文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4日下午15: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787号
陈雄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4日下午15:15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00号
张笑容、李巧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71号
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杜爱兰、陈建影、杜爱国、高晓雪、陈建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杜爱兰、陈建影、杜爱国、高晓雪、陈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596号
李强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耐鞋业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304号
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慕特娇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8: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898号
沈杰、曹智杰: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光诉被告沈杰、曹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210号
董松泉、谭琴芳: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天亮手套有限公司、林建芳、董松泉、谭琴芳、应强、施明华、吴青松、湖州练市丰凯制衣有限公司、湖州天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湖州弗里德曼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学新、姚冬妹、姬佳明、赵雪央、丁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24号
黄灵勇:本院受理原告高良平诉被告黄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080005393628572,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8日,出票人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付款行为招商银行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94号
金建忠:本院受理原告章立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9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汤溪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62号
王关云、侯秀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王关云、侯秀荣、金华市竟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81号
杜佳莉:本院受理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80号
余诚威:本院受理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民初字第1130号
徐东富:本院受理原告张威建诉郑根林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48720元及违约金28970元(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付清为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东催字第25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了东莞三联热缩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8月13日,票据号码1040005227581647,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东阳支行,收款人永康市古山压铸厂,汇款到期日2016年2月1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东催字第2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5)东催字第24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了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日,票据号码0010004120981886,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东阳吉祥路支行,收款人义乌市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东催字第2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20号
吕新忠、濮琴琴、方燕:原告贾新洪与被告吕新忠、濮琴琴、方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22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21号
毛丽珍、陈根宾、陈顺相、周玉环: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911号
陈荣金、李玉洪:本院受理原告李槐英诉被告陈荣金、李玉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937号
楼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宝诉被告楼光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86号
王寿桂:本院受理原告张伟君诉被告王寿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8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6号
丁雄壮、朱耀、张美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雄壮、朱耀、张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7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4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792号
江理真、何成钢:本院受理原告于玉龙诉被告江理真、何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94号
陈锋平:本院受理原告楼爱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14:10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495号
傅苏生: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57号
陈添:本院受理原告张君伟诉被告陈添、季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5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6月15日下午9:00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0号
谈文通:本院受理原告虞旭恒诉被告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6月15日下午9:00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461号
江国成: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与被告江国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77号
项蓬静:本院受理原告杨仙宝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37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3047号
陶金、徐宝林、周招娟、杨秀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陶金、徐宝林、周招娟、杨秀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被告陶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担保代偿款422657.9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截止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为7067.98元,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付)及律师诉讼代理费15000元;被告徐宝林、周招娟、杨秀国负连带责任。原告有权以被告徐宝林、周招娟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城关镇双浦村黄椒路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20802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8371元,由被告陶金、徐宝林、周招娟、杨秀国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2532号
刘酒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刘酒利、张建辉、谷仓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酒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449945.90元,并支付给原告截止2015年8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0647.65元及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张建辉、谷仓宝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20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609元,由被告刘酒利、张建辉、谷仓宝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415号
陶新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王海英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海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49275.47元及截至2015年7月30日的利息14404.12元、罚息4763.02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陶新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王海英负担,被告你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2849号
张良明: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曹宝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9635.81元及截至2015年7月30日的利息13268.20元、逾期利息483.7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31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曹宝康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16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曹宝康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椒商初字第3619号
黄荷女:本院受理原告陈国顺与你及被告牟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椒商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顺货款5295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牟海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24元,由你与被告牟海松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160号
曾小军(户籍地青田县石溪乡黄山砻村127号)、徐玉华(户籍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南乡渔际村岭头1号):本院受理原告朱伟军与被告曾小军、徐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6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677号
杨孟焦(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平岩村平岩六组34号)、陈军勇(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6幢三单元301室):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孟焦、陈军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67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50号
余春寿、何峰、汪小洋:本院受理原告龚赵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1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95号
金湘、刘汝成:本院受理原告郑春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7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41号
郑春笙: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国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国妹诉请要求与你离婚;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下郑村仓库归原告郑国妹所有;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临商初字第2614号
叶斌、陈保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诉被告叶斌、陈保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临商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5年12月2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212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戴春来”应为“戴春来、张虹”,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