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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3月11日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26号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高美佳人皮鞋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春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57号

  潘秀容: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89号

  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李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锦亿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2号

  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名鸟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杨志长、陈素珠、周锡资、王琴、卢成尧、卢立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名鸟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杨志长、陈素珠、周锡资、王琴、卢成尧、卢立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1号

  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名鸟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杨志长、陈素珠、周锡资、王琴、卢成尧、卢立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名鸟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杨志长、陈素珠、周锡资、王琴、卢成尧、卢立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8号

  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名鸟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杨志长、陈素珠、周锡资、王琴、卢成尧、卢立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名鸟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杨志长、陈素珠、周锡资、王琴、卢成尧、卢立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5号

  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名鸟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杨志长、陈素珠、周锡资、王琴、卢成尧、卢立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名鸟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杨志长、陈素珠、周锡资、王琴、卢成尧、卢立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4号

  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名鸟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杨志长、陈素珠、周锡资、王琴、卢成尧、卢立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名鸟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杨志长、陈素珠、周锡资、王琴、卢成尧、卢立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皮字第2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玉环佳尔鑫眼镜厂(普通合伙)的申请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和人的任何财产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皮字第2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娄桥正枫眼镜厂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瓯海娄桥正枫眼镜厂管理人刘旭海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产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瓯海娄桥正枫眼镜厂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瓯海娄桥正枫眼镜厂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娄桥正枫眼镜厂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娄桥正枫眼镜厂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皮字第2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嘉县长源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产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裁定宣告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卓达纸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皮字第2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产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亨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皮字第2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管理人浙江嘉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产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衡康服装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4号

  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卢成尧、卢泽豪、姜进忠、温州市奥龙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卢成尧、卢泽豪、姜进忠、温州市奥龙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6号

  掌声阀门有限公司、赵秀祥、赵理奎、李丽、丽水掌声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掌声阀门有限公司、赵秀祥、赵理奎、李丽、丽水掌声阀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43号

  温州市中邦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奥龙陶瓷有限公司、姜进忠、郑环、陈小书、姜金武、郑孟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中邦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奥龙陶瓷有限公司、姜进忠、郑环、陈小书、姜金武、郑孟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11号

  浙江双林模具钢有限公司、华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陈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双林模具钢有限公司、华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陈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59号

  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朱蓓霞、南修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朱蓓霞、南修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77号

  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建新、浙江乐银合金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胡少荣: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建新、浙江乐银合金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胡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6号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吴光福、凃秀钗: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吴光福、凃秀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7号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吴光福、凃秀钗: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吴光福、凃秀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8号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吴光福、凃秀钗: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吴光福、凃秀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5 法院公告 2016-03-11 2 2016年03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