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3月14日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72号
廊坊市富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廊坊市阿拉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08号
邵云眉(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807255249)、张克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705305217):本院受理原告华丽春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42号
温州市海坦汽车运输服务社:本院受理原告林新陆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03号
温州空转防盗锁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赤柱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2016年6月12日14时10分在本院藤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71号
温州兴通阀门管件有限公司、项宪贵、冯秀蓉、温州鸿瀚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市金标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光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13号
庄加海、陈增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与被告庄加海、陈增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14号
林碧和、马淑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与被告林碧和、马淑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15号
林碧和、马淑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佳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碧和、马淑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2号
温州乔鹏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天美染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41号
杨素芬: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孚金、赵君、杨素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48号
温州汇元亨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天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建胜、汤志杰、董长海、李正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诉被告温州元亨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天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建胜、汤志杰、董长海、李正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催8号
申请人永嘉县日进自控仪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37719332,出票日期2016年2月3日,到期日2016年8月3日,票面金额14000元,出票人温州麦上阀门有限公司,付款行温州银行永嘉支行,收款人永嘉县日进自控仪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百六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68号
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吴胜俊、吴胜宇、谷焕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温州华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诉被告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吴胜俊、吴胜宇、谷焕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温州华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199号
潘江斌:本院受理原告郑行同、郑中秀、郑忠川、郑忠好、郑美蕉、郑美永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书、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副本、鉴定意见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门户网站告知书各壹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林初建赔偿原告143451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潘江斌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商业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上述款项先予赔付;四、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中发现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832号
潘江斌:本院受理原告郑行同、郑中秀、郑忠川、郑忠好、郑美蕉、郑美永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书、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副本、鉴定意见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门户网站告知书各壹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林初建赔偿原告400139.7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潘江斌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商业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上述款项先予赔付;四、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中发现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444号
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00900元及利息4498.46元,合计105398.46元。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第8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25号
任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金荣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偿还182716.96元及相应利息(期限自2016年1月26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以182716.9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22号
陈美英、任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英、任金荣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们偿还80868.49元及相应利息(期限自2015年12月8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以80868.4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23号
陈美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偿还35369.88元及相应利息(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以3536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24号
陈美英、任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英、任金荣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偿还374763.69元及相应利息(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以374763.6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637号
嘉善安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嘉善西就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汉特(清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安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嘉善西就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637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交付转让标的物或继续履行转让合同;2、两被告偿付转让款银行贷款利息约500000元和赔偿违约金1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0433号
潘小龙、奚悦华、陶吉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顺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807号
湖州中燃经贸有限公司、吴耘、夏丽华、张华、徐小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与被告湖州中燃经贸有限公司、吴耘、夏丽华、张华、徐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0207号
刘兴富、严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建民、陈三、程世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1363号
王良文:本院受理原告韩叶红与被告王良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43号
田秘: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凡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31号
柳国强、柳国新:本院受理原告褚建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705号
张天洋:本院受理原告王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02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6号
胡俊:本院受理原告何巧青诉被告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3日10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19号
浙江丰泽工贸有限公司、白永超、林玲玲: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先锋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丰泽工贸有限公司、白永超、林玲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3日11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585号
李越青、王爱莲、遂昌德氟矿业有限公司、常山县华发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进健诉被告金瑶、李越青、王爱莲、遂昌德氟矿业有限公司、常山县华发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一、要求金瑶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为2860000元,合计8360000元。二、要求李越青、王爱莲、遂昌德氟矿业有限公司、常山县华发矿业有限公司对金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杜志贵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34号
吕笑兰、吕有富、浙江丰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义雅圣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伍成俊、赵红燕、伍阳、吕笑兰、吕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武义雅圣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80万元,支付利息37110.14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1月18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2)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37号
李旭进、麻耀忠:原告陈红星为与被告李旭进、麻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847号
黄彬彬、宋灵丽、洪忠上: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松诉被告黄彬彬、宋灵丽、洪忠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877号
王正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众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04号
葛东理、黄仙凤:本院受理原告黄永贵诉被告葛东理、黄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06号
葛东理、黄仙凤:本院受理原告芮美英诉被告葛东理、黄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00号
何伟康:本院受理原告贾玉明诉被告何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2015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678号
卢超:本院受理原告周勇特诉被告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678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87号
张巴颜、吴冰心:本院对原告何美嫦诉被告张巴颜、吴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张巴颜、吴冰心归还原告何美嫦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5.04%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张巴颜、吴冰心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06号
于光玲:本院受理原告楼来法诉被告于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00号
黄斌、张小英、张少平、杨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张小英、张少平、杨玲玲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615号
洪信西、边芬仙、洪信春:本院受理原告杨国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683号
项金莲、王宝仙、董素珍:本院受理原告贾海宝、贾江波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683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5号
徐学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5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3号
楼东鹏:本院受理原告柴利荣诉被告楼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8:5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184号
陈革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蓝欣水晶门市部诉被告陈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5号
项孟干、张娜娜:本院受理原告郑川伟诉被告项孟干、张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679号
蒋贤青、张秀芳:本院受理原告吴书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蒋贤青、张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书统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13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10号
黄伟宇、季丽珍:本院受理原告任正杭诉被告黄伟宇、季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11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52号
张金海:本院受理原告黄文仙诉被告张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15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3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号
张君良:本院受理原告石建宏诉被告张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13号
吴向民:本院受理原告谢建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74号
李小雨、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刘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010号
郑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正富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5月22日)。原告要求潘正富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322.37元、截止2015年12月6日的利息8977.12元、滞纳金10428.36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卡合约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利息、滞纳金;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5月2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