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 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6年3月14日

  (2015)甬东商初字第3263号

  俞嘉哲、赖笑盈: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72号

  王芳、孙红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81号

  张耿常、项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79号

  杨国娣、肖海、张凤琴、杨国强、吴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3民初240号

  薛国静、伍小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3民初00679号

  蒋根娣、周飞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诉被告蒋根娣、周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518号

  杨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李远璋:本院受理原告谭梅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967号

  苗才利:本院受理原告钱玉燕与被告苗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64号

  施洪波、吴其红、宁波鑫亿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建鸣、陈勇、张金梁: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海萍与被告施洪波、吴其红、宁波鑫亿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建鸣、陈勇、张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6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763号

  张霞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世纪豪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348号

  陈金光、胡姣萍、宁波市海曙银翔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诉陈金光、胡姣萍、宁波市海曙银翔担保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18号

  王君娟、王良军:本院受理原告吴忠祥诉被告王君娟、王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21号

  王梅生、钱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吴忠祥诉被告王梅生、钱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270号

  胡意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曾宏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98号

  陈定威、戴佩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定威、戴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06号

  孙世法:本院受理原告石银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1018号

  宁波超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沈桂萍、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胡国夫、慈溪市掌起镇飞雁五金塑料厂、翁卫定: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超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沈桂萍、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胡国夫、慈溪市掌起镇飞雁五金塑料厂、翁卫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7号

  申请人宁海县城关富强塑料模具厂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00051/2434901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428220元整、出票人为宁汉华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海县城关富强塑料模具厂、付款行国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5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海县城关富强塑料模具厂。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要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标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97号

  李美英、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金星、王伟刚、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星叉车有限公司、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国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98号

  李云宝、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金星、李美英、王伟刚、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星叉车有限公司、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国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99号

  张根法、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金星、李美英、王伟刚、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星叉车有限公司、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国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0号

  李岳林、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金星、李美英、王伟刚、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星叉车有限公司、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国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977号

  王建强、徐雅琴: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242号

  王妙根:本院受理原告阮关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041号

  严涛:本院受理原告袁浩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1942号

  查开华、孟荣良、杨玲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蝶恋花家纺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152号

  沈轶峰、吴春芬: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6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321号

  应根南: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316号

  吴红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418号

  陈永海、陈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陈永海、陈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463号

  赵恩喜:本院受理原告翁秀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212-1号

  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嵊州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陆华连、郭渝锋: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返还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对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陆华连、郭渝锋对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7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限额由(2015)绍嵊商初字第1212号、1213号、1214号、1073号案件中主债权共享)。陆华连、郭渝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4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448元。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213-1号

  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陆华连、郭渝锋: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返还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陆华连、郭渝锋对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7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限额由(2015)绍嵊商初字第1212号、1213号、1214号、1073号案件中主债权共享)。陆华连、郭渝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对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可就陆华连、郭渝锋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滨江城市花园53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嵊州国用(2012)第08753号,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2012449号、0112012450号、0114014267号、0114014268号,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407497号、201407498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在最高抵押担保余额2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6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464元。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214-1号

  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陆华连、郭渝锋: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返还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陆华连、郭渝锋对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7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限额由该限额由(2015)绍嵊商初字第1212号、1213号、1214号、1073号案件中主债权共享)。陆华连、郭渝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对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可就郭渝锋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滨江城市花园55、56号及55、56、57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嵊州国用(2008)第1-657号、第1-658号,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08006820号、第0108006821号,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28421号、20128422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在最高抵押担保余额19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6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464元。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296-1号

  黄胜东、倪煜旦、上虞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建平与被告黄胜东、倪煜旦、上虞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黄胜东归还钱建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该款45万元自2014年10月3日起、105万元自2014年10月4日起均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倪煜旦、上虞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倪煜旦、上虞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胜东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4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624元。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15号

  浙江蓝姬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罗文琴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291号

  章文杰、何孙杰、杨英俊:本院受理温州南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67号

  温州市双潮硅酸盐制砖厂、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潘建国、潘东兰、潘建光、张荣珍: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50号

  叶茂凯、郑晓微: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叶茂凯、郑晓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郑建平借款11913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42号

  陈剑叶、陈少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09号

  胡斌特: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星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14号

  周忠、邱倩倩: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加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832号

  温州莫拉克鞋业有限公司、唐良燕、曹明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华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3号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4号

  何双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7号

  徐平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963号

  温州市中文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勇军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6日下午14: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474号

  谢碎望:本院受理原告叶有弟与你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22号

  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东海一鲜饭店:本院受理原告江尚忠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24号

  颜耀武(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212064819):本院受理原告吴其飞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80号

  谢文辉(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102244012):本院受理原告戴东来诉你方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29号

  温州市鹿城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宁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33号

  蒋立兴(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802124118):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万科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35号

  上海神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万科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71号

  赖燕明(公民身份号码:44012519631103001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3-14 2 2016年03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