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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林燚 |
(上接1版)
赔偿范围窄标准也低
朱张金指出,目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也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障。
他说,对刑事冤错案的当事人来说,一二十年的牢狱生活,损害的不仅是自由,还有家庭、幸福等等。等到宣告无罪后,原单位恐怕早已和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理和心理的恢复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面对。但依据国家赔偿法,他得到的只是一定金额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也低。“对一些当事人来说,冤错案对他造成的影响无可挽回,他们的一些诉求也属合理,但因为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所以得不到依法赔偿。”
在调研中,朱张金也了解到,一些地方为了弥补国家赔偿金的不足,会对刑事冤错案采取案外协调补偿的办法解决。但在市场经济和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案外协调补偿的难度非常大,一些当事人觉得自己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久而久之,就走上申诉上访之路,“这无疑加剧了涉法涉诉信访的矛盾”。
建议修订完善国家赔偿法
“这几年,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纠正刑事冤错案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是一项民心工程。”朱张金建议,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应该包括冤错案当事人获得合法合理补偿的内容,应尽快修订完善国家赔偿法。
比如,要增设刑事补偿责任,进一步明确刑事补偿范围。朱张金解释,他了解到,刑事案件中的错捕错判有很多原因,有些可能是违法的,但也有些可能是合法以及非主观、刻意的原因,比如受限于当时的技术、侦查手段等,等到新证据出现、真凶落网,才发现之前的错误,“这种司法风险客观存在。任何事情都很难做到100%的准确”。因此,他认为在补偿范围中,应把“合法的刑事诉讼活动引起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损失的其他行为”作为兜底条款纳入。
另外,对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也可以再精细化,要区分“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刑事补偿”与“刑事赔偿”,“还可以把就业指导、心理治疗、医疗保险等纳入其中,作为非金钱补偿手段,这对当事人的内心也是一种慰藉和鼓励”。
给村务监督一张“清单”
为了让村干部“有权不任性”,很多村都设有村务监督委员会。但有些地方却存在村监委重建轻管、村“两委”不买账等现象,村监委也存在难监督、不监督、乱监督等问题。如何从制度上扎紧基层贪腐的篱笆,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温岭市蔬菜管理办公室主任林燚建议,制定《村级民主管理与监督条例》,让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和运行有章可循,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村监委类似于村级‘纪委’,管着村干部不要乱来。”林燚说,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由此全国各地相继有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一种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推进基层民主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林燚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地方的村监委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日常监督流于形式。同时,由于目前法律对村监委的权责没有明确界定,有时会出现村监委想要监督但村级“两委”不买账的情况。对村监委本身监督不到位或越位的,村民也常常无计可施。
林燚说,作为村务监督的最早发端地,浙江各地都在探索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比如她所在的温岭市,此前出台了《关于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明确村务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推行村务监督两级会审等机制,保障村监委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让各地的村监委充分发挥作用、规范运行,需要加强立法保障。”林燚认为,可以通过制定《村级民主管理与监督条例》,明确村监委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对涉及村级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部事项,包括决策、执行等过程,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依法接受村监委的监督。同时还可以建立一个村监委的“监督清单”,把关系村民重大权益的村级民主决策、财务、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项目等,都纳入清单。另外,还可赋予村监委启动纠错程序的权力,一旦发现某项村务有错,立即进入纠错程序,同时报告乡镇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