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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仲裁公告

  浙江南华时代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5)杭仲字第585号申请人杭州丽园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格式)、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格式)、答辩书(格式)、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6月2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82703)杭州仲裁委员会

  郭振:本委对你诉杭州爱易德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80号仲裁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陈奕:本委对你诉浙江欧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68号仲裁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龙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姜颖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043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04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的劳动报酬共计5041.3元,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险种、时段、比例及金额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依政策确定),申请人须承担其个人部分应缴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委联系电话:057186910702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定于2016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九号)公开审理申请人曾庆华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浙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温州市浙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送达开庭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6-03-16 2 2016年03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