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衢柯民初字第425号
衢州嘉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志斌:本院受理原告郑成林诉你们、郑根美、吴柏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衢州嘉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成林装修款19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息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郑志斌、郑根美、吴柏水对被告嘉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郑成林的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李永明、王娅平、顾米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诉你们(2015)台仙商初字第2121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李永明、王娅平、顾米权、朱小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诉你们(2015)台仙商初字第2123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陈林翔、徐军琴、王荣飞、张素连: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2016)浙1024民初2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蒋勤勇、包锦跃: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2016)浙1024民初13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2号
张钧、周洋:本院受理张军海诉张钧、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7号
赵红心、王红霞:本院受理赵生波诉赵红心、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6日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00号
王海永:本院对原告赵玉斌诉被告王海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46号
何元文、马仙莲:本院受理朱顺花诉何元文、马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日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2号
余文标、杨雪松:本院受理原告杨长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1351号
王莉:本院受理原告金一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54号
陈建丰、季东芳:本院受理原告周盛根诉被告陈建丰、季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5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2日8:50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54号
盛燕丛、吴钰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旭照诉被告盛燕丛、吴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5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4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57号
盛燕丛、吴钰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旭照诉被告盛燕丛、吴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5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4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572号
浦江县亚泰纸塑有限公司、楼灵光、张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5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由被告浦江县亚泰纸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对第一被告座落于浦江县仙华街道星碧大道99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额286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楼灵光、张敏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44342元,公告费650元,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45号
周燕平、陈迎春、马剑星、冯玉清: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8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周燕平、陈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8532.25(利息已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后利息按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马剑星、冯玉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47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燕平、陈迎春承担,被告马剑星、冯玉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86号
周造有:本院受理原告浦江郑家坞液化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造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5号
王美英: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平被告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字925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0元(利息算至2016年2月1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另计),合计110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童跃杭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3号
张红根、王美英: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平被告张红根、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字923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利息21450元(利息算至2016年1月3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另计),合计151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童跃杭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6号
周碧松: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国诉被告周碧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字336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46000元(利息算至2015年12月22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另计),合计14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童跃杭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4号
鲍跃进、陈雪花、郑林梅: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鲍跃进、陈雪花、郑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2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鲍跃进、陈雪花立即归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65.18元(利息算至2016年1月7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另计至实际履行日止);二、由被告郑林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童跃杭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38号
张国松、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赵仕光诉被告张国松、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38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2月25日起,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3月2日起,本金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童跃杭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21号
楼桂英:本院受理原告于国锋诉被告楼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0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21号
孙侃、陈思文:本院受理原告杨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孙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侃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陈思文对上述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6号
祝建新:本院受理原告郑禄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祝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禄平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81号
姜忆、吴涛:本院受理原告桂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姜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桂月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吴涛对上述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421号
王哲民:本院受理原告郑小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哲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小红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同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诉讼费用合计776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19号
沈法荣:本院受理原告郑秀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法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用合计11174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月27日第八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杭下商初字第4729号,被告“郑东梅”应为“郑冬梅”,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被公告人为廖成舟一案,内文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1577号”应为“(2015)甬鄞商初字第665号”;内文最后一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应删除,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