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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博研堂(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至今未执行2015年7月2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人社罚字[2015]003号)一案,本机关已于 2016 年 3 月 7 日作出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上人社监强催字[2016]002号)。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如下: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逾期仍未履行的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2016-03-17 2 2016年03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