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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举证通知书

  杭州杰浩涂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王利霞于2015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如果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于收到此通知书七日内,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窗口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提交或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7日

  联系地址:杭州市白石巷256号4楼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0571-85215251

  (注: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举证通知书 2016-03-17 2 2016年03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