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行政处理人:温州宏仁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家弟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王虎、彭海涛、李跃等98名职工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共计359605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第一款、《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3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王虎、彭海涛、李跃等98名职工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共计359605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共计179802.5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15]5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