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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世相

老乡帮老乡“变通”讨债

同涉虚假诉讼罪被诉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童剑

  本报讯 本以为只是老乡间互相帮个忙,在法院清偿时能优先拿到欠款,想不到却犯罪了。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嘉兴市首起虚假诉讼案在桐乡法院开庭审理。

  毛某在桐乡做装修生意,承接各种工程。2011年到2013年间,他承包了老乡刘某服装厂的装修工程。2013年12月,刘某的公司因欠下8000万元的债务而无法继续经营,只好宣布破产,而当时,他还欠着毛某约50万元的工程款。刘某的公司开始通过法院判决变卖资产偿还债务,毛某作为债权人也向法院起诉了刘某。但是,他听说自己所讨要的是装修工程款,没有优先债权,很难讨回,但如果是破产公司的工人工资,就可以享有优先债权被优先偿还。毛某就找到刘某,跟刘某商量决定“变通”一下,以刘某公司工人的名义,向法院重新起诉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之后,毛某找了7名曾跟着自己干活的工人,正好毛某也拖欠了他们工资。毛某告诉他们,只是请他们帮忙签字作证帮他要回欠款。工人们没多想,都签了。毛某又伪造了工人们与刘某公司间的用工合同、工资对账确认单和用工时间确认单,刘某和原公司财务黄某也在材料上签字盖章,共同伪造了起诉所需的材料,然后毛某重新以工人们的名义起诉,桐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民事调解。

  正当毛某等待法院执行清偿时,桐乡市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发现了该案存在伪造事实及证据的情况,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局侦查。经警方调查证明,毛某、刘某和黄某三人伪造事实及证据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庭审中,刘某、毛某和黄某三名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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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诉讼诈骗犯罪罪名和条款。《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浙江法制报 世相 00003 老乡帮老乡“变通”讨债 2016-03-21 2 2016年03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