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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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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3月21日

  (2015)绍越商初字第5944号

  绍兴市戴博针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通皇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879号

  绍兴鲁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县三禾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正、胡灵华、黄国飞、周建军: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615号

  景德镇市朱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景德镇市朱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水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614号

  景德镇市朱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景德镇市朱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水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438号

  裘斌:本院受理原告傅来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4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887号

  陈蓉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369号

  绍兴县鑫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绍兴市天鑫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戴宝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虞商初字第1006号

  徐仁才:本院受理原告李剑音与被告徐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以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474号

  何宁、黄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文兴与被告何宁、黄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1515号

  章一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14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全周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黎明、刘孝灵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甘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57号

  赖昌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潘长丰、赖翠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本院(2016)浙0303民初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2016年6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266号

  温州百纳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窗之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百纳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须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99号

  徐赛丰、章峰:本院受理原告蔡慧琴与被告徐赛丰、章峰、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431号

  叶宗光、庄少华:本院受理原告杨仁爱、张海亚与被告叶宗光、庄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429号

  叶宗光、庄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张胜亮与被告叶宗光、庄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08号

  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锦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29号

  鄢小平、谢龙花、谢春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仙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鄢小平、谢龙花、谢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301号

  张全海:本院受理原告刘雪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砖款8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835号

  嘉兴市经开新星肥牛王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熊黎胜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14号

  李云: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与李盛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578号

  郑军(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8311040458):本院受理的原告戚云芳诉被告郑军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戚琳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屈周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费杰、王伟良组成合议庭审理。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1437号

  姜俊宇:本院受理原告罗建平与被告姜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302号

  徐娅良(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7812032313)、杨华锋(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703232332): 本院受理原告罗玉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39号

  沈建平、纪田梅: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灿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化学元素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安商初字第643-2号

  安吉县鼎鑫家具有限公司、李红星、陈国琴:本院受理原告邬雪飞、楼雪珠为与被告安吉县鼎鑫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家具)、李红星、陈国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安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714号

  沈忠:本院受理原告张自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6月24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耀强、代理审判员汪倩,人民陪审员陆伟东。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民初字第327号

  唐发米:本院受理原告温文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浔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50号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杨乾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6月24日下午13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陆伟东、施根泉。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481号

  周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娟与被告周国华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9时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正鹏架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金丝化纤有限公司、俞洪卫、邵洪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金华金丝化纤有限公司、俞洪卫、邵燕芳、邵洪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9日下午13时30分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金商外终字第38号

  金华翼天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斌、王玲苑、金华豪庭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金华翼天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斌、王玲苑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原审被告金华豪庭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浙金商外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华翼天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斌、王玲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43号

  倪卸娥: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大发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卸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731号

  盛生琼:本院受理原告邓金陆诉盛生琼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4日9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琪豪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1300051 32373812,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11日,出票人为兰溪市裕宏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天越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永康市君磊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0800053 93627780,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2日,出票人为浙江精深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2720元,付款行为招商银行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仙居具东盛橡塑厂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1300051 31349149,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5日,出票人为浙江派尼尔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仙居县东盛橡塑厂,出票金额为3万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42号

  金华市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华市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9号

  吴剑峰:本院受理原告朱洁涛诉被告吴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90号

  金虹:原告王晓涵与被告金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713号

  娄跃进:原告蒋惠浩诉被告娄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7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娄跃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蒋惠浩货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91号

  王夏旭: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夏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2、被告赔偿话费损失3468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3、赔偿本案邮政EMS快递费10元。4、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王春洋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12日9时5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07号

  楼震贤、张文雅:本院受理原告骆云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940号

  陈涛、陈体广:原告舒代武诉被告陈涛、陈体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9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体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舒代武加工费149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舒代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977号

  陈玉良:原告张全乡诉被告陈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9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全乡加工费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79号

  吴翠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久美皮革商行与被告吴翠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404号

  周永炎、周思坚、彭东清:本院已经受理满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40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周永炎、周思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满宏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彭东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510元,由被告周永炎、周思坚、彭东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292号

  徐建:本院已经受理张新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2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徐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新新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7月18日止;从2015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计算至2015年8月3日止;从2015年8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00元,由被告徐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365号

  徐新河: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张玉宝与被告徐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新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张玉宝借款21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新河负担25120元,原告张玉宝负担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267号

  何旭军、何葵英、吴方红、吴浩、义乌豪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野牛皮具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汪曙农与被告何旭军、何葵英、吴方红、吴浩、义乌豪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野牛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旭军、何葵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汪曙农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方红、吴浩、义乌豪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野牛皮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曙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000元,由原告汪曙农负担750元,被告何旭军、何葵英、吴方红、吴浩、义乌豪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野牛皮具有限公司负担8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436号

  李俊辉: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陈兴芳与被告李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第11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辉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陈兴芳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3500元。二、驳回原告陈兴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俊辉负担3180元,原告陈兴芳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2219号

  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强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强电器有限公司、吴福强、黄巧华、李世清、吴留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强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强电器有限公司、吴福强、黄巧华、李世清、吴留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马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号

  吴磊、金华市精莱工量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忠顺与被告吴建平、吴美珍、吴磊、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精莱工量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起诉状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6月28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合议庭成员为朱蕾蕾、章璐、孙永道。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92号

  樊兴: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与被告李南、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吴哲儿、徐香珍。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3-21 2 2016年03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