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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989号

  樊兴: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与被告李南、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14时,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吴哲儿、徐香珍。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3号

  王建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明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55600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共计20551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8: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467号

  冯锋:本院受理原告楼镇昌诉被告冯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4号

  张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张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586号

  楼基幸、李杏宵、陈爱珍:本院受理原告于丽君诉被告楼基幸、李杏宵、陈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586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129号

  浦江县田丰农业生态园、陈坚荣、陈蓉蓉: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12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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