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任文学:本院受理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任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2000元、利息376094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2%另行计付利息;被告任文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9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江邦宏工贸有限公司、王初芦、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邦宏工贸有限公司、王初芦、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浙江邦宏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8650元、利息249285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2%另行计付利息;被告王初芦、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10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任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371370元、利息100879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2%另行计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池文松: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渊、林月娥、李群威、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8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文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李群威、池文松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李文渊、李群威、池文松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溪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