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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3月22日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56号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程闽生、吴昌伟、缪德茂、庄雪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57号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程闽生、吴昌伟、蓝云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15号

  吴义勇:本院受理原告朱丽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14:30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909号

  黄贤清:本院受理原告朱秀琴与被告黄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467号

  陈元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奔马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466号

  胡胜晓、陈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卢建平与被告胡胜晓、陈晓华、林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54号

  浙江大悍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金兴丝网印刷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杨道吾、戴安会、黄吕丑、吴登金、虞亦棒、阮小陈、刘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大悍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金兴丝网印刷有限公司、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杨道吾、戴安会、黄吕丑、吴登金、虞亦棒、阮小陈、刘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8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961号

  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张永顺、章瑞华、浙江航达箱包有限公司、董秀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张永顺、章瑞华、浙江航达箱包有限公司、董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66号

  林康权: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岳与被告林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4号

  温州市香侬贸易有限公司、黄永杰:本院受理原告胡永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37号

  浙江欧亚柴油喷射有限公司、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华潮衡器有限公司、温州凯星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上海飞力油泵油嘴有限公司、钱文一: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欧亚柴油喷射有限公司、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华潮衡器有限公司、温州凯星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上海飞力油泵油嘴有限公司、钱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39号

  浙江欧亚柴油喷射有限公司、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华潮衡器有限公司、温州凯星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上海飞力油泵油嘴有限公司、钱文一: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欧亚柴油喷射有限公司、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华潮衡器有限公司、温州凯星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上海飞力油泵油嘴有限公司、钱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951号

  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张永顺、章瑞华、浙江航达箱包有限公司、董秀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张永顺、章瑞华、浙江航达箱包有限公司、董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952号

  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张永顺、章瑞华、浙江航达箱包有限公司、董秀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张永顺、章瑞华、浙江航达箱包有限公司、董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958号

  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张永顺、章瑞华、浙江航达箱包有限公司、董秀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张永顺、章瑞华、浙江航达箱包有限公司、董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84号

  温州爱尔达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奥奔妮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林中鸟服饰有限公司、周爱远、郑晨爱、林明安、叶智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爱尔达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奥奔妮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林中鸟服饰有限公司、周爱远、郑晨爱、林明安、叶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762号

  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温州蓝翔电子工艺品有限公司、虞亦棒、黄吕丑、夏孟活、黄小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温州蓝翔电子工艺品有限公司、虞亦棒、黄吕丑、夏孟活、黄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81号

  温州爱尔达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奥奔妮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林中鸟服饰有限公司、周爱远、郑晨爱、林明安、叶智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爱尔达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奥奔妮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林中鸟服饰有限公司、周爱远、郑晨爱、林明安、叶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829号

  林冬: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11号

  何秀长、陈信实、杨晓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与被告何秀长、陈信实、杨晓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洞商初字第553-1号

  洞头县海山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洞头县北岙街道小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你及方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洞商初字第553-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温永商初字第553号

  林大线:原告黄玉焜诉被告林大线、施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永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林大线、施彩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玉焜借款13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林大线、施彩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另支付原告黄玉焜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67元,由被告林大线、施彩玉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44号

  陶爱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微微与被告陶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纵 深 00005 法院公告 2016-03-22 2 2016年03月22日 星期二